沈阳老人在招商银行取款不慎摔伤,法院判银行赔偿600余元

70多岁的老人在银行门前台阶上摔伤,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1年1月,法院公布了一起纠纷案件,法院认为涉案银行两层台阶交接处,颜色均为灰色和深色,两者基本趋于一致,在一般人看来,视觉差异并不明显,且两层台阶交接处也未设置或粘贴提示标志。所以,银行存在一定过错。
经查,2020年4月3日,原告李某从招行南京街支行处离开,走出银行门口后,因平地上突然又下了一个台阶而摔倒,致使右脚和左肩受伤。
李某认为,自己摔伤的主要原因是招行南京街支行的门前台阶上没有张贴醒目提示标识。
李某受伤后,前往医院诊疗,经医院诊断,伤情为“踝关节软组织损伤、肩关节软组织损伤,踝关节不排除细微骨折”。原告因此花费医疗费2,039.62元,并卧床休养三个月。
李某上诉要求银行赔偿其各项费用8000余元。
银行表示,由于此事系李某自己不慎在天气晴朗、无水渍的地面上摔倒,且我行处理得当,积极协助拨打110护送其回家,所以我行不存在过错。另外,我行行长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同时为了维护客户关系,提出以个人名义支付原告1,000元,并由办公室主任给其价值500元的生活用品作为个人慰问。但李某却不接受,所以上述款项及慰问品,我行尚未给付。我行的善意做法不能成为李某提出无理要求的理由。
法院认为,虽然事发后被告招行南京街支行亦作出了相应协助措施,但不足以证明其对本案原告的受伤不存在过错。同时,从案涉监控视频可见,被告招行南京街支行门前的两层台阶交接处,颜色均为灰色和深色,两者基本趋于一致,在一般人看来,视觉差异并不明显,两层台阶交接处也未设置或粘贴提示标志。据此,应认定被告招行南京街支行在本案事件中未充分尽到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存有一定过错。
2021年1月,法院宣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京街支行赔偿原告医疗费611.89元、交通费15.3元。
(二三里编辑 D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