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在建平县医院阑尾炎手术几日后死亡 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责任 判赔25万余元

2019年12月,一市民因阑尾炎在建平县医院住院,手术几日后死亡,家属不服,将医院和医院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对该事件进行了判决。

据了解,建平市民尹XX于2019年12月15日因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入建平县医院住院治疗,术前检查一切正常,当日17时左右建平县医院为尹XX做了腹腔镜阑尾切除术。2019年12月21日早8时,尹XX出现憋气、胸闷、浑身乏力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于13时56分死亡。尹XX家属不服将建平县医院和医院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共同告上法庭。尹XX家属找到朝阳燕都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7000元。

建平县医院辩称:尹XX在建平县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病死亡属实,但未能证明建平县医院及其医疗人员具有过错,也未能证明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经朝阳燕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建平县医院无体位医嘱,存在医疗缺陷,在对尹XX死亡当日早晨症状未引起足够重视,完善相应的辅助检查,存在医疗过错。

法院认为:建平县医院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签订的朝阳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项目投保合同合法有效,建平县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依朝阳燕都司法鉴定所鉴定,建议责任程度(参与度)为次要责任,法院考虑尹XX住院时仅是较为普通的阑尾炎手术,确因医疗过错而致死,酌定责任程度为40%。

因尹XX死亡造成的损失:医疗费4786.22元、丧葬费37632.00元、死亡赔偿金5409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鉴定费7000.00元、伙食补助费350.00元、护理费900.80元、交通费140.00元,计641749.02元。

法院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尹XX死亡产生的损失256699.61元(641749.02元×40%)。

案件受理费324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