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减肥饮料、糖果竟含有毒、有害成分!卖家被判赔付四十多万元并道歉

今天(4月14日),记者获悉,近日,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罗某某、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两位被告除被判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需按照销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额的十倍,即四十多万元赔偿损失。

2020年12月18日,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调查中发现,涉案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西布曲明成分。刘某某和罗某某均在知情的情况下,前者通过微信贩卖,后者通过自己的某宝店铺等途径以最低228元/盒(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二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官迅速启动办案程序,及时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请示并获得批准。经公告程序后,新北区检察院向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3月29日,该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新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罗某某、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除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罗某某按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额的十倍,即424080元赔偿损失。被告刘某某在33744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判决两人公开赔礼道歉。该笔赔偿金在判决后将转入专用账户,用于救济潜在食品领域受损消费者。

食品安全与公民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案的成功办理,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力震慑了潜在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分子,捍卫了食品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