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被检察院告上法庭,结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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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完全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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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起诉人: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概述 
公益诉讼起诉人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安区检察院)诉被告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完全履行监管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安区检察院委托代理人郝君、顾坤、被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代理人陈显龙、毕精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事实和理由:辽源市检察机关在开展“保护舌尖上的安全”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西安区辖区内“饿了么”网络外卖平台及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西安区检察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饿了么”网络外卖平台在西安区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吃货大食堂”未在网上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主要原料名称,并在网络平台持续地、大量地向不特定人群销售餐饮食品,网络餐饮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西安区检察院于2019年4月15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针对违法情形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2019年6月1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以下简称西安分局)回复称“该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已向“吃货大食堂”作出了《辽西市监责改字[2019]24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9月5日前改正,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主要原料名称等信息;若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更新;保证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真实有效。逾期不改的,我局将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截止目前,“饿了么”网络外卖平台在西安区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吃货大食堂”未在网上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主要原料名称的问题依然存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违法商家作出行政处罚,该局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社会利益仍处于被侵害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依法裁判。
被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答辩人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变更适格主体西安分局为被告。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执法规范化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法[2016]124号2016年10月14曰发布)、中共辽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调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机构配置职能配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编发[2019]3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36号令、《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应当以西安分局为被告。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是此次关于食品安全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适格被告,提请贵院告知起诉人变更被告,并变更地域管辖;二、答辩人及西安分局已经履行了监管职责。答辩人在收到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并依据监管职责由西安分局负责处理。并在2019年6月13日对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对西安区检察院予以书面回复。西安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缺乏事实依据理由如下:1、西安分局立即开展现场检查;2、责令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限期改正。完成了“检察建议书”中西安分局应履职的工作;3、约谈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综上,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答辩人主体不适格,认定答辩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缺乏事实依据,请法庭予以驳回。
西安区检察院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和被告是否尽到监管职责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根据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确定证据效力,认定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辽源市检察机关在开展“保护舌尖上的安全”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西安区辖区内“饿了么”网络外卖平台及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饿了么”网络外卖平台在西安区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吃货大食堂”未在网上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主要原料名称,并在网络平台持续地、大量地向不特定人群销售餐饮食品,网络餐饮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西安区检察院于2019年4月15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针对违法情形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2019年6月13日,西安分局回复称“该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第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已向“吃货大食堂”作出了《辽西市监责改字[2019]24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9月5日前改正,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主要原料名称等信息;若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更新;保证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真实有效。逾期不改的,将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截止提起诉讼时,“饿了么”网络外卖平台在西安区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吃货大食堂”仍未在网上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主要原料名称的问题依然存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违法商家作出行政处罚。另查明,根据中共辽源市委编制委员会文件(辽编发2019第39号),西安分局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主要的职责是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应急体系,组织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15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单位,区直机关和区直属企事业单位食堂,区直属学校和幼儿园食堂日常的监督检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西安区检察院有权对其提出检察建议。在接到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后应积极查找问题解决问题,或者责成派出机构西安分局具体落实。在此过程中不应满足于已经作出了行政行为,更应看行政行为作出后的效果。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安定,国家长治久安。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如果行政行为作出后未达到应有效果,应进一步采取措施,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来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应予肯定的是检察建议发出后。被告采取一定的措施,做了一些积极的工作。但是证据表明“吃货大食堂”仍未按要求在网络平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主要原料名称等,网络食品安全仍处于被侵害状态。被告尚未完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西安区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诉讼主张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在三十日内落实对餐饮企业“吃货大食堂”的整改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沙天远
审判员于大斌
审判员朱宁
人民陪审员温艳
人民陪审员裴秀波
人民陪审员赵凯
人民陪审员丰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杜孝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