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男子车辆受损,虽经鉴定人保财险仍不同意承担责任,法院这样判

李某的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认为车损金额过高。李某起诉到法院。
2021年2月,法院公布了这起纠纷案件,法院认为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2021年1月3日21时,在沈阳市于洪区碧桂园,李某驾车与绿化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李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支公司处投保有限额为59304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含不计免赔。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施救,动用吊车吊将肇事车辆装至拖车上,从肇事地点沈阳市于洪区碧桂园拖至汽车维修中心,李某支付施救费3500元。
当李某向人保财险申请理赔时,却出现了问题。
后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车进行了车辆损失鉴定,鉴定结论为:车辆实际损失27420元,评估费3000元。
人保财险称,就目前证据,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因为李某的车辆虽经鉴定,但金额过高,我司申请重新鉴定。同时李某并没有按照鉴定结论金额在4S店对车辆进行实际修复的正规发票和修车明细,所以李某主张的车损证据不足。另外该车施救费金额过高,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因该车车损已经过鉴定,且系法院依据法律程序委托进行的鉴定。在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法律规定的应重新鉴定或其他不应被采信的情形时,本院不能对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宣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支公司给付李某辆损失费27420元、施救费3500元、评估费3000元。
(二三里编辑 罗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