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开枪致逃检车副驾死亡,二审法院对是否补偿不评判被发回重审

陆志武死在归途中的几声枪响之后。
广西玉林市博白县英桥镇,距离滴滴司机陆志武在钦州市的家距离200多公里。2018年7月10日晚上11点左右,陆志武在微信上给妻子张珍波发微信,称已经到了博白县,还有两个小时就可以到家。一天前,他受老乡之托,前往广东跑一趟,他和老乡轮换开车,跑一趟600元。
然而,张珍波等来的却是他的死讯。当地警方告知张珍波等家属,在7月11日凌晨,和陆志武同行的司机廖某某驾驶一辆无牌面包车前行冲卡,在警方检查过程抗法,一民警在执法过程连开数枪,其中一枪了打中了坐在副驾驶的陆志武,其中弹身亡。
张珍波家属向交警索赔无果,后向当地法院起诉博白县公安局使用枪支违法,要求公安局“赔偿”200多万元。
官司至今持续3年。一审和二审均驳回张珍波等人的起诉,认定警察依法使用武器受法律保护,案件不符合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条件。
然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对博白县公安局是否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该院“不作评判”。陆志武家属提出上诉至广西高院。
法学专家表示,此案中一二审均确认法院开枪合法,但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商榷。原告未提出国家“补偿”,二审法院主动提出又未进行审判,程序违法,广西高院发回重审是合理的。
【1】主驾遇交警查车逃跑时警察开枪,坐在副驾的他中枪身亡
陆志武出生于1991年,广西钦州市人,生前是一名滴滴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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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志武生前与妻子的照片。受访者供图
在做滴滴司机之前,他是一名水电工,但后来因为工钱经常结算不及时,2017年他和妻子张珍波提出要换一个行当。花了10多万买了一台丰田小车,专职做滴滴司机,每天早出晚归。张珍波在家专职带孩子,当时其儿子已经5岁。
因为担心开车打电话不安全,她很少主动给陆志武打电话。2018年7月9日晚上7点多,她接到陆志武电话中,老乡廖某某要去广东跑一趟,因为廖某某喝了酒,所以请陆志武一起轮流开车,晚上不回来了,要出去一两天,跑这一趟工钱是600元。
张珍波说,丈夫从未接过这样的单,“因为是朋友开口的,不好推脱”,就答应下来。张珍波叮嘱他注意安全。
2018年7月10日晚上11点多,陆志武在打来微信视频电话,5岁的儿子接了电话。陆志武告诉儿子:“还有两个小时爸爸就可以回到家了,你先睡觉。”
但这一晚,陆志武并没有回来。直到第二天上午,陆志武的父亲接到了博白县公安局英桥镇派出所的电话,称陆志武受伤了,要他们赶到派出所。当天下午,张珍波和家人抵达英桥镇派出所,才从警方口中得知,陆志武已经去世。
张珍波说,当时警方介绍了事件的大致经过为,7月10日晚上,廖某某载着陆志武驾驶一辆面包车行驶至英桥镇一个交警设卡点,其强行冲卡后,遭警方追缉。一名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开枪射击,其中一枪打中坐在副驾驶的陆志武的心脏,后陆志武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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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志武的尸检报告。受访者供图
【2】申请国家赔偿未果,家属状告警察开枪行为违法
2018年7月17日,博白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通报称,“车上人员涉嫌走私犯罪,为逃避打击,冲卡企图逃跑。”“目前,该面包车上涉嫌妨碍公务和走私犯罪的廖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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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
“他和廖某某之前不认识,这是第一次出行。”家属认为陆志武是无辜的,要求博白县公安局进行赔偿160万,但双方屡次沟通最终无果。张珍波说,后家属申请国家赔偿,也没有得到回应。
2018年11月1日,张珍波等家属向博白县人民法院起诉博白县公安局,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交警开枪致死陆志武的行为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8万元等。
【3】两级法院认定开枪合法,二审法院称“是否给予补偿不作评判”
此案在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张珍波说,在案发后很长时间,他们和博白县公安局一直有接触,但对方称要等廖某某案件的事情解决了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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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警开枪的细节,判决书如是表述:“这时面包车又朝傅某某迎面而来,傅某某赶忙闪到一边,立即拔出枪支连鸣二枪示警,示意停车检查,面包车不但不停反而快速向搅拌站门口开去,傅某某又对着车轮射击,连开三枪,而面包车继续加速冲出搅拌站朝博白方向开去。”
当廖某某的车被成功拦截后,民警发现陆志武已受伤,民警开该面包车送受伤的陆志武去英桥医院治疗,当晚陆志武因抢救无效死亡。
博白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的焦点之一是被告的民警使用枪支是否合理与正当。
该院认为傅某某在出警过程中经开枪警告无效的情形下使用枪支的行为符合规定,开枪行为合法正当,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条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陆志武家属后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亦认为民警开枪行为具备合法性,对陆志武家属的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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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中称,公安局是否给予补偿,“不作评判”。受访者供图
而这二审判决书中,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句话:根据相关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公安机关给予补偿,至于博白县公安局是否应给予补偿,本院在此“不作评判”。
这句话让本案出现新的走向。
【4】广西高院:对于补偿“不作评判”属严重违反程序,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第九条第(十)款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人民警察判明,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陆志武家属继续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5】法学专家:即使开枪合法,也应视现实情况给予补偿
针对此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认为,根据枪支管理的相关规定,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交警开枪具有合法性。
黄捷说,根据法院判决,确认开枪合法性的前提下,不予国家赔偿是有根据的。但副驾驶实际上因为警方的执法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人民法院在赔偿不能支持的情况下,作出补偿的措施是比较妥当的。
“法院的审判权具有终结性,判决关系到社会方方面面的认识和利益。”黄捷说,国家赔偿是国家行政或者司法机关有错误的提前下,对错误的后果承担责任。而补偿是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社会公民和其他组织造成不合理损害,给予经济上的抚慰。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表示,国家赔偿是以责任存在为前提,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补偿不以责任存在为前提,没有责任也可以人道主义,人文关怀,给予一定的金钱物质。
张永红认为,此事件中主要在判断开枪是否符合实体和程序上合法。一审和二审均认定开枪的合法性,但死者的死亡结果和其过错相比,后果过于严重。从这个角度讲,执法机关不给给予任何经济帮助,情理上说不过去。
张永红说,在该案中,一审法院认定了交警开枪合法性,驳回原告国家赔偿请求,而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又加上“是否给予补偿,不予评价”的内容,实则有些多余。
“原告都没有提出国家补偿的请求,按照不诉不理的原则,法院本不应该评价。法院既然已经提出,就应该就是否作出补偿作出审判。”张永红说,在此基础上,广西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那重审法院就应当就此问题作出具体判决。
三年过去,案件仿佛又回到最初的起点。张珍波在事发之后一直和60多岁的公公婆婆为此事奔波,现在为了养家,她做点废品回收的工作,公公在小区当保安,以前健谈的他变得有些沉默寡言。而等待的日子一直让他们煎熬,丈夫的遗体至今还停放在殡仪馆内。按照等地的风俗,每年清明家人都不能够去祭扫。
张珍波依旧期待案件能早日开庭审理,结束这种拉锯的煎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