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避执法人员,永州捕蛙人跳河逃走溺亡,家属索赔89万,法院:驳回

2020年7月24日凌晨3时44分许,湖南永州东安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渔政执法行动。正在东安县白牙市镇湖塘大桥下非法捕蛙的荣某看到了执法人员的白色制服,跳河逃走。
落水声响起,随后传来荣某的呼救声。执法人员和救援人员立即下河救人,直到早晨7点,荣某被打捞上岸,已无生命迹象。
荣某家属事后起诉东安县农业农村局,索赔89万余元。到底东安县农业农村局需要赔偿吗?4月15日,湖南高院召开2020年湖南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起案件。
图片
图:视觉中国
为躲避执法人员,捕蛙人跳河逃走溺亡
2020年7月23日晚,东安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渔政执法行动。2020年7月24日凌晨3时44分许,渔政执法工作人员开车经过东安县白牙市镇湖塘大桥时,发现桥下有个戴头灯的人疑似非法捕鱼。执法工作人员即分两组进行检查和查看,其中一组负责到上游进行查看,另一组负责到下游进行查看,留一名执法人员在桥上观察和守候车辆。
桥下戴头灯的人发现有穿白色制服的渔政工作人员后,就立即往下游逃跑。几分钟后,到达下游处查看情况的执法人员听见河边传来落水的声音,其后不久传来呼救声。听到呼救声后,执法负责人立即指挥救人,三名执法人员当即脱衣下河救人,摸了几分钟后没有找到跳河的人,执法负责人就立即拨打110、119、120电话紧急求援。经过三名执法人员和赶到现场的119消防救援人员的下河搜救,没有找到跳河的人。直到早晨7时许,救援人员才将落水男子打捞上岸。
经120急救人员对该男子进行查看,发现该男子已无生命迹象,宣布其死亡。经公安机关民警现场勘查,该男子落水处河边有两个装有捕获蛙类的袋子,袋子内装有35只蛙类动物。经尸表检查,该男子尸体表面无明显外伤。
后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经查找确认落水死亡男子名叫荣某,平时靠捕捉野生动物和养狗出售为生。荣某的胞姐荣某设、胞兄荣某生认为东安县农业农村局的违法执法行为导致荣某死亡,要求东安县农业农村局赔偿89万余元,未果,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东安县农业农村局对荣某的执法行为违法,判决东安县农业农村局因执法行为导致荣某死亡赔偿荣某设、荣某生经济损失89万余元。
图片
图:视觉中国
法院:执法人员合法履职,组织紧急救援,不存在过错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认为,东安县农业农村局作为渔政管理和执法的职能部门,在辖区禁捕水域开展渔政巡查执法活动,属于其正当合法的履职行为。当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疑似捕鱼者准备检查时,采取分组巡查的方式接近疑似捕鱼者的行为并不违法。而本案正在捕捉野生蛙类动物的行政相对人荣某发现穿制服的行政执法人员后,为了逃避执法检查选择往河下游逃跑,后又选择跳河逃跑,其跳河后因意外原因而导致溺水死亡,在该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并没有采取任何不当的行为,因此,被诉行政执法行为与荣某的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况且,行政执法人员听到呼救后及时采取下河搜救和拨打救援电话等方式进行紧急救援,不存在任何过错。执法人员对荣某采取的行政执法行为没有违法,亦无不当,荣某设、荣某生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荣某为了逃避检查跳河逃跑继而溺水身亡,属于因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在该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没有采取任何不当的行为,且在听到荣某呼救后,立即采取了下河搜救、拨打救援电话等方式进行紧急救援,不存在任何过错。荣某设、荣某生要求确认东安县农业农村局对荣某的执法行为违法,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一并提起的赔偿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高院行政一庭副庭长谷国艳介绍,本案中,东安县属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东安县农业农村局作为渔政管理和执法部门,为落实全面禁捕政策,在东安县相关水域开展渔政执法检查,荣某为逃避检查跳河逃跑,继而溺水身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且在发现荣某溺水后进行了积极救援,无需对荣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全力支持行政机关开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行政执法活动,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李果
【来源:潇湘晨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