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堵路还砸伤处警辅警 四川广元一男子犯袭警罪获刑6个月

今年3月5日,四川广元男子褚某某等人因事将一条便道用货车堵住,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行驶。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荣山派出所两名民、辅警前往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褚某某用水杯砸向辅警彭某头部,致使彭某前额和左面颊轻度受伤。3月6日,褚某某涉嫌袭警罪被刑拘。
4月16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褚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图片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5日14时许,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泉坝村村民张某、褚某某等人,以同组村民赵某某组织车辆往涌泉砖厂运送页岩灰尘大为由,擅自将通往该砖厂的便道用货车堵住,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行驶。
当日14时50分,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荣山派出所民警李某带领辅警彭某前往处置。在了解情况后,民警责令张某等人先将堵路的大货车移走,后褚某某对在场的当事人赵某某及驾驶员进行辱骂。为防止事态升级,彭某对褚某某进行语言阻止,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褚某某不听劝阻,将随身携带的水杯砸向彭某头部,致使彭某前额和左面颊轻度受伤,引发10余名群众现场围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因涉嫌袭警罪,褚某某于2021年3月6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3月15日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4月13日,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向利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同时,法院还查明,褚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又查明,褚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利州区法院认为,褚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月16日,利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褚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朱艳红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彭疆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