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道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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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永辉超市发布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致歉公告。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致歉公告
近日,新华网报道,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商品检测不合格,对此,公司已经高度关注、高度重视,已成立专项自查小组。
公司对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向广大消费者、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致以真诚的歉意,管理层对该事件自查自纠,深刻反省。
公司将对超市食品安全制度及流程进行全方位核查,完善治理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超市经营者的相关要求, 对采购进货执行查验供货商的合法资质证明及索证索票资料;加强上游供应链管理,对商品尤其是生鲜产品进行全面抽检,提高部门责任意识。
作为民生超市,我们将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己任,不断完善自检体系,提升管理层的社会责任意识。
公司后续将持续推进整改工作,评估相关影响,并根据相应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据报道,这并非永辉超市首次因食品安全问题“翻车”。自2018年以来,永辉超市多次被检出问题食品,遭到多地市场监管局通报。仅今年4月以来,永辉超市已经数次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黑榜”。
事件回顾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显示,今年一季度,永辉超市在福州、莆田、龙岩等多地多家门店共有1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具体为: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莆田市水韵城店销售的草鲡(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氧氟沙星不合格;
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晴岚店销售的草鲡(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27日),氧氟沙星不合格。
在2021年第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北店销售的草鲡(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27日),氧氟沙星不合格;
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晴岚店销售的冰鱿鱼(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23日),镉(以Cd计)不合格。
在2021年第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龙岩万达广场店销售的来自莒县华大食品有限公司的白条鸭(购进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氯霉素不合格;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城门超市销售的来自福建多福蛋业有限公司的精选·海鸭蛋(购进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氟苯尼考不合格。
在2021年第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标称辽宁晟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1日生产的巴马火麻油,酸价(KOH)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金都店。
在2021年第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连江金凤西城分店销售的草鲡鱼(购进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恩诺沙星不合格;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琅岐分公司销售的冰鱿鱼(购进日期为2020年10月4日),镉(以Cd计)不合格。
在2021年第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厦门永辉商业有限公司海天超市销售的来自南平市享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菜苔(购进日期为2020年10月19日),联苯菊酯不合格。
在2021年第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标称江西省易得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7月27日生产的鱼皮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泉秀店;
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平市邵武恒华店销售的母正蟹(购进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镉(以Cd计)不合格;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公园道超市销售的新姜(购进日期为2020年11月15日),铅(以Pb计)不合格、镉(以Cd计)不合格;
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仓山闽江世纪金源店销售的公正蟹(购进日期为2020年12月5日),镉(以Cd计)不合格。
在2021年第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中,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五四北路超市销售的椒盐花生(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3日),黄曲霉毒素B1不合格。
经梳理发现
永辉超市这15批次不合格食品中
草鲡、冰鱿鱼、正蟹等水产品
抽检不合格次数达8次
抽检不合格项目涉及
氧氟沙星、恩诺沙星、镉等
1
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风险提示介绍,氧氟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具有抗菌谱广、活性强等特性,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根据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食用检出氧氟沙星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等症状。
2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根据相关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皮+肉)及其他动物肌肉中最高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
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或不适等症状。
3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中限量为0.05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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