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驾校教练醉驾案,判了!

身为驾校教练,本应以身作则。然而,华达驾校原教练刘某某却不以为然,驾驶教练车醉驾被交警现场查获
今天上午,天元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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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20年6月27日晚上8点50分,华达驾校原教练刘某某驾驶湘B牌号教练车,从天元区古岳峰镇出发,沿湘江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王家坪立交桥下准备上西环线时在匝道内被交警现场查获。
经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9.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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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当庭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万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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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案件巡回审判中,天元区人民法院首次将巡回法庭搬进驾校,30多名驾校学员、教练员全程旁听庭审。通过巡回审判法庭进驾校,让驾培从业者从根本上认识到安全驾驶的重要性,直观的以案说法,让他们从思想上增加法律意识。
记者|程焱 龙羽 通讯员|刘哲林 编辑|贺文静
审核|罗会霞 彭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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