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一驾校教练醉酒驾驶,判了!

4月16日,天元区人民法院首次将巡回法庭搬进驾校,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30多名驾校学员、教练员旁听庭审。

被告人刘某某是石峰区一所驾校的教练员,去年6月27日晚,刘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在天元区王家坪立交桥路段被民警现场查获。

经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9.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欧阳建新:“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深入驾校、巡回审理,让驾校教练员、学员们旁听身边真实的案件,对“喝酒不开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天元区时代驾校学员 刘梦凡:“虽然惩罚不是目的,但却通过刑法的惩罚来规范我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警醒人们要遵守法律、不要犯罪。”

天元区时代驾校教练员 王春文:“看到法院把醉酒驾驶审判搬到我们驾校来,对我们教练员来说感触和警示意义非常大,在以后的教学当中,规范自己的行为。”

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欧阳建新:“我们正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这是我们为民办实事,送法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的举措之一,要达到以点带面的警示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 ”

记者丨梁婷 王友元编辑丨唐思捷 审核丨彭建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