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车间主管醉驾检方不起诉:因其担任较为重要职务,这公平吗?

近日,湖北武汉市蔡甸区电视台在其官方微信公号上发表《蔡甸这起案件为何不起诉?》一文。该文称,醉驾司机周某在大型外商独资企业担任较为重要的职务,对其从轻处罚,也有利于该企业的正常运营。文章经网络传播后,引来质疑:外企主管醉驾不起诉,为何其他人醉驾要起诉?这不公平。

对此,蔡甸区委相关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称,正在询问蔡甸区检察院为何要在电视台发表此文章,待事情明了后,及时发布通报。“想宣传一下自己的工作,结果搞过了。”

《蔡甸这起案件为何不起诉?》一文称,醉驾司机周某在大型外商独资企业担任较为重要的职务,对其从轻处罚,也有利于该企业的正常运营。/微信公众号“蔡甸新闻”

前述文章原文如下:近日,蔡甸区检察院经过走访企业,依法对某大型外商独资企业车间主管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采取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等方式,自觉接受监督,提升检察公信力。

2021年1月22日晚,周某参加完同事的饭局后,让他人驾车将自己送回了居住的小区门口,看到自己停放在小区附近路边的轿车,周某便想着把车开进小区停放,驾驶途中周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经检测,周某达到醉酒标准。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周某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行驶距离和时间较短,是临时起意酒后驾车。同时周某在大型外商独资企业担任较为重要的职务,对其从轻处罚,也有利于该企业的正常运营。分管检察长听完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相关情况的汇报后,迅速安排专职委员与承办检察官一同前往周某所在企业,走访调查周某的日常表现,听取企业代表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经调查走访,企业代表纷纷表示,周某一贯表现良好,而且对企业相关工作的开展起着重要作用,希望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经调查走访、讨论研究后,蔡甸区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依法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侦办人员、值班律师、企业代表参加,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办理情况,阐述了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及依据。听完检察官的汇报后,各参会人员依次发表意见,均认为周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小,一致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各参会人员高度肯定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敢于担当,办案的同时把是否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要素加以研判,注重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听证员经评议,对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一致表示赞成。

4月13日,上游新闻记者梳理蔡甸新闻微信公号发现,这篇文章已被删除。

律师说法:

按报道的案情看,周某达到醉酒标准,驾车途中被当场抓获,事实清楚,构成危险驾驶罪没有争议。可能存在争议的是挪车距离较短、酒精含量不高,能否给予相对不起诉,即是否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值得讨论。本案周某如有其他从轻情节,检方给予相对不起诉,应该也是合规范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但是,检方在发布信息中称“周某在大型外商独资企业担任较为重要的职务,对其从轻处罚,也有利于该企业的正常运营这一般要求”,周某一贯表现,包括在企业工作表现都是可以酌情考虑的情节,但其所在企业性质及工作职务显然不应当作为能否给予相对不起诉的酌定情节,否则就违反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醉酒驾车现象得到有力遏制,对于一些显著轻微的醉酒驾车情形,适用不起诉或免除处罚,采取行政处罚方式也可以达到惩罚和警示教育目的。但是2020年度全国公开裁判文书反映仍有10万多例涉及醉酒后危险驾驶,醉酒驾车现象不容忽视,对于没有从轻情节,不顾公共安全的驾驶人,仍应保持刑事追责,不应掉以轻心。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夏磊律师

来源: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