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多个小区认购金变身居间服务费?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

近一段时间以来,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陆续接到不少业主反映购房遭遇居间服务费的问题。2018年10月9日,来自陕西榆林的屈先生在玉泉区南二环怡景萃华林小区购置了一套面积为74.63平方米的公寓作为婚房,当时售楼部承诺,缴纳5万元认购金可以抵10万元房款,每平方米单价可享受优惠价5680元,房屋总价423898元,于是他在售楼部签署了认购意向协议,并缴纳了5万元认购金。同年12月底,当房贷批下来时,屈先生才发现,按照合同中的总房价计算,5万元并未抵在房款里,且实际成交的房价远远高于房产局备案价。当他翻看认购金收据时,才发现上面写的是“居间服务费”,落款盖章是内蒙古优客美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客美居)。“为什么交的是认购金,收据却是居间服务费,且这笔款项在购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并未提及。”4月16日,屈先生颇为疑惑地说。

记者当日了解到,和屈先生存在一样情况的还有很多,在他们的购房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第三方公司收取居间服务费相关事宜。4月16日上午,记者来到负责开发怡景萃华林小区的呼和浩特市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访,销售部经理刘强回忆,2018年,公司急于回笼资金,将二期开发的200套公寓以极低的价格委托给第三方内蒙古大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公司)销售,第三方公司也因此能够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优惠空间给到业主,只需按照协议价格给地产公司回款即可,并且在双方签署的合同中也明确,公司无须给付第三方公司任何费用,项目推广所产生的费用可向购房客户另行收取一定金额的居间服务费。“事实上,业主缴纳的居间服务费加上总房款,总房价是远远低于当时市场价的。至于大象公司与优客美居是怎么合作?卖多少钱?怎么优惠?整个操盘过程地产公司都不参与。目前,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介入此事,待下周一会给业主一个明确的答复。”刘强对记者说。

无独有偶,除了怡景萃华林,玉泉区城市桂冠等多个小区同样遭遇类似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2021年2月9日,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营销行为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电商平台、咨询机构、广告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不得以认购、团购、认酬(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定金类款项(订金);不得以预售款性质收取“诚意金”“意向金”;不得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以定存资金的形式确认买受人购买资格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在销售商品房和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执行“一房一价”和“价格备案制度”,不得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变相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加价收取相关费用,如以预交电商费、团购费,翻倍顶房款等形式向业主收取预订(定)款、意向金、会员费、服务费等费用。

那么,在新规出台之前,房地产企业在销售中出现的团购费、认购金、居间服务费等,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中是否合理呢?

当日下午,记者带着疑问来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情况,一名工作人员称,涉及房价的问题都由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四中队队长李君负责处理,而李君目前还在西菜园街道办事处解决桃花岛排号费一事。于是记者又驱车来到玉泉区西菜园街道办事处,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四中队队长李君目前正在这里针对桃花岛排号费退费一事现场办公,不少业主正在门外排队等待领取退费存折。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营销行为的通知》是今年2月9日才正式施行,也就是说从实施之日起,是不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而在此之前,只要业主享受到优惠服务,无论对方是以什么名义收取的居间服务费,这种市场行为是允许的,这是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政府无权干涉。但目前的情形是,很多人享受完房价优惠折扣、办理完网签,看到桃花岛退费后也想退费,便拿着这个《通知》来倒查2018年、2017年甚至2015年的问题,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李君解释,桃花岛是存在欺诈行为,是个例,所以要给业主退费,而怡景萃华林、城市桂冠等小区业主缴纳居间服务费是实实在在享受到抢占房源、房价打折等优惠了。不管是认购金还是居间服务费,名称不同,本质相同,这种工作细节上的错误,即使有处罚也是很轻微的。在李君看来,市场的活跃是优胜劣汰的,房子是一种特殊商品,根据房屋销售市场行情波动,企业可以自主定价。目前,针对业主反映的居间服务费问题,市场监管局已经要求房地产企业首先进行自查,最大程度地还原当时的购房场景。如果企业确实有过失,他们会进行处理解决。居民如果不满意,建议走法律途径,或者由监管部门上报房管部门协商解决,看能否执行让地产商给业主退房退款(包括房款利息)解决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