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村民担心枯死樟树砸伤人,林业站长采伐枯树被公诉引争议

李北京做梦也不会想到,作为江西于都县林宽田乡林业工作站站长,应村民的请求履行两次工作职责,帮助村民清理四棵危及人身安全的枯死樟树,竟换来了牢狱之灾。3月30日,于都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非法采伐、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现已被羁押于县看守所等待一审的宣判。

未报审批,林业站长安排人员采伐枯树,被以非法采伐罪逮捕

今年49岁的李北京,被捕前系于都县宽田乡林业站站长。其弟弟李南昌告诉二三里资讯,2003年,李北京从部队转业分配到县林业局工作,“2008年在某乡镇担任林业站副站长,2013年左右担任站长,后来到宽田乡当站长。”

据早前媒体报道,2020年5月,于都县宽田乡山下村、李屋村有两棵死掉的樟树,因树在路边担心倒掉砸到人,于是村民打电话到林业站要求清理死枯的树。在征得作为树主的村民的同意后,时任该乡林业站站长李北京,因未按照程序向县林草局报告,申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就安排采伐工人使用挖机将2株樟树及樟树蔸采伐,并雇请铲车、农用车将采伐下来的樟木、樟树蔸运回村民家中。随后,李北京再次应村民要求,清理了上堡村两株已经枯死并构成安全隐患的樟树。

报道称,2020年12月,于都县检察院对李北京提起了刑事诉讼,指控其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作出了4年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同时,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李北京支付包括砍伐樟树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修复费用及司法鉴定费近4万元。

今年3月30日,于都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二三里资讯了解到,该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的四棵樟树是否为枯死樟树?以及李北京是否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对于第一个争议的问题,于都县检察院公诉人称,此案涉案的四棵樟树系活体,但尚需对树木作出进一步鉴定。而当地村民及主管部门林业局,均证实是死去多年的枯树。

当地许多村民联名证明被砍伐的樟树为死树。二三里资讯获得一张多人签字并按手印的“证明书”显示,包括树主在内,多位村民证称在没有采伐之前,“1、此樟树为死樟树(已死大概5至6年);2、此樟树为危树(随时可都能倒下来砸到人)。”据报道,而且村民还表示,对于砍树,樟树的树主也是知情并同意的, “在我家老房子后面,很老很粗。樟树已经死掉三四年,有两三年不发新芽了。”

当地林业部门也证实了这一点。于都县林业局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据他们了解,涉案的几棵樟树确实已死枯,“因为各种自然灾害原因。”

“但是枯死的樟树,如果要采伐的话,也要依法审批。如果没有审批,私自搞了去加工属于违法,因为樟树属于保护树种。”该负责人向媒体表示,李北京在采伐死樟树之前,并未向县林草局报告,“他要按程序报告,我们肯定也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个审批权在省里。” “这次也是因为有人举报,森林公安过来调查,(李北京)给人抓走了。”

在法庭上,检方经依法审查查明,李北京因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于2020年8月31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9月30日被执行逮捕。检方因此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北京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但李北京的辩护律师刘太金称,涉案4棵樟树均系死树、枯树,不具有保护价值,李北京清理死枯樟树的行为,是出于人民群众的安全考虑,依法不构成犯罪。

法大教授撰文:我们为什么反对机械司法

李北京的案件经媒体报道不久,引起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的关注。二三里资讯从罗翔个人的微信公众号“罗翔说刑法”找到发表于4月15日的一篇《我们为什么反对机械司法》的文章。此文系罗翔撰写,曾于当天晚上6点52分首发于澎湃新闻,原名为《四棵死香樟引发的官司:我们为什么反对机械司法?》。

相关资料显示: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2020年上榜中国“年度法治人物”,2020年初入驻视频网站B站,因刑法课幽默风趣收获1000万粉丝,在网上掀起学法热潮。其个人的“罗翔说刑法”微信公众号也有上千万的粉丝。曾出版《圆圈正义》、《刑法学讲义》《刑罚的历史》等普法著作。

二三里资讯搜索发现,罗翔在《我们为什么反对机械司法》一文中分析,首先就李北京被控“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所依据的法律,是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犯罪,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叫做“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该法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后,文章又罗列了四个不同的法律条文,来认定上述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的直接依据。“从表面上看,李某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好像没什么问题。但是,刑法作为最严厉的的惩罚措施,直接针对着公民的人身、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轻易适用。”

“刑法规定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为了保护珍稀植物不受非法采伐和毁坏,其背后的法益是珍贵植物的物种安全。这也是为什么《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文章称,但是,枯死的香樟树既非“天然生长”,也无“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因此砍伐枯死的樟树也不可能侵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有关重点植物保护的法益。而李某的这一行为没有侵犯法益,就绝对不构成(刑事)犯罪。

文章认为,本案中,即便认为李某的行为不妥,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那也只是一种行政不法,进行行政处罚就可以了,无需一律上升为犯罪行为,用刑罚加以打击。“法益是入罪的基础,伦理是出罪的依据。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法益,那么就绝对不是犯罪。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生活上并不谴责,那么发动刑罚权也要慎之又慎。”

关于检方在此案中对李北京量刑四年半的建议,罗翔提出了质疑。文章称,如果不通过法益和伦理对于刑法条文做出实质性的限制,机械司法就无法避免。此案将“这类行为纳入打击范围,是一种典型的机械司法,甚至安排机器人代办就可以了——把法条文输入电脑,一按回车,罪名和刑罚就出来了,完全不用考虑法条背后的精神和法律所承载的天理人情。”

司法人士:一致认同罗翔的观点

二三里资讯注意到,此文在网上发出后,在司法界轰起了轩然大波,不少司法人士随后发文支持罗翔教授的观点。

广东深仁律师事务所王平聚刑事团队在撰写《林业站站长采伐四棵枯死樟树被起诉是否合法?》文章中指出,这个案件中,李某未按照程序上报,未申请采集证,原因在于其砍伐清理的是枯死且有安全隐患的樟树。从一个林业站站长的角度出发,接到村民电话要求清理有安全隐患的枯树,即便是重点保护的植物树种,常理常情而言,首先想到的也会是安全第一,而不是为一株枯死的树木办理采集证。但追寻立法的本意,更可能的是针对存活的植物。只有活着的植物,才值得国家积极保护,立法进行保护。对于已经枯死的植物,显然已经失去动用国家资源进行保护的价值和意义。“李某砍伐枯死樟树的行为显然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应当因此而被刑事追责。”

江苏知名法律评论家于立生也就此案发表了《砍伐枯树也入罪?野生植物保护不能走极端》文章。该文称,正如于都县林草局所表示的:哪怕枯死的樟树,采伐也要依法审批,各地相关规定都是如此。譬如《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11条就规定:“因自然灾害毁坏或者已枯死需要清理采伐……珍贵树木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014年,原国家林业局在答复原四川省林业厅的《关于界定古树名木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申明:“已经枯死的古树名木,对其采伐也应遵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凭证采伐的规定。”所以,李北京未经审批,无证擅自砍伐枯死樟树,虽无涉刑事犯罪,但也已是行政违法。此外,李北京本是林业管理工作人员,鉴于其知法犯法乱作为,还应予以行政处分。

二三里编辑 YX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