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权!因性侵被监护人而引起的监护权撤销纠纷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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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1】143

撤销监护权!因性侵被监护人而引起的监护权撤销纠纷案宣判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应是每个家庭应尽的责任,但却有个别监护人未能履行好义务,反而将伤害的魔爪伸向了孩子。

4月14日,嘉祥法院对一起因被申请人性侵被监护人而引起的监护权撤销纠纷案进行宣判,支持了申请人嘉祥县民政局对于撤销监护权请求。因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以及被申请人在监狱服刑的原因,该案通过视频会见系统进行开庭。

2010年,未成年被害人小花(化名)生母于某某改嫁顾某某,被申请人顾某某成为小花继父。顾某某在明知继女小花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在家中多次强行与小花发生性关系。嘉祥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认定顾某某犯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被申请人顾某某作为未成年小花的监护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其继女小花的身心健康,而在告知小花的直系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顾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时,其直系亲属表示不提起诉讼。为更好地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嘉祥县民政局作为本案申请人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嘉祥法院认为,顾某某作为监护人,本应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但却对被监护人实施了严重侵害其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影响极其恶劣。申请人嘉祥县民政局作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的单位,提起撤销被申请人顾某某对小花监护权资格的申请,于法有据,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为避免被监护人身心继续受到侵害,嘉祥法院当庭宣判:撤销被申请人顾某某为小花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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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资讯

济南破产法庭成立一周年,成绩单亮了!

4月15日,值此济南破产法庭成立一周年之际,济南中院召开“破产审判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发布12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链接:济南中院发布《2016-2020年济南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全文)》和12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拘传14人!春季执行攻坚活动重拳出击

4月12日以来,兰陵法院组织干警20余人先后奔赴安徽合肥、上海嘉定、浙江吉安、江苏常熟等地对“老赖”实施拘传;4月15日凌晨四时,再次组织干警30余人分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集中拘传。

本次春季攻坚执行行动,共拘传被执行人14人,当场履行义务3件3人,执行和解9件10人,司法拘留1人,执行标的188.8万余元。

链接:兰陵法院开展春季执行攻坚活动

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1】140

非法捕获雏鹰获有期徒刑

2018年7月,被告人钟某伙同邱某(另案处理)窜至高密市胶河生态发展区巩家桥村树林捕获雏鹰3只,后钟某将其中1只送给被告人王某,王某驾车将该雏鹰运走;另外2只雏鹰由钟某独自喂养至案发。经鉴定,该雏鹰均为赤腹鹰,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同年7月,被告人王某又送给被告人赵某雏鹰2只,后赵某驾车至高密市王某家中,将该2只雏鹰运至其位于济南的家中喂养,1只因喂养不当死亡,另外1只喂养至案发。经鉴定,该雏鹰均为赤腹鹰,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高密法院以钟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赵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链接:非法捕获雏鹰获有期徒刑

鲁法案例【2021】141

让或不让?一念之差酿悲剧

去年12月份,被告人许某在临沭某超市地下停车场停车时,因出入车位问题与被害人崔某发生口角,崔某认为许某的汽车挡住了她的车子,其无法将车子开出停车位,便要求许某将汽车往后倒一些。许某认为其汽车后面有障碍物,已没有后退的余地,并且认为崔某汽车前面的空间足以将车开出停车位,便没有答应崔某的要求。这一来二去,谁也不让谁,矛盾也逐渐由争吵升级为厮打。厮打过程中,许某一拳击中崔某面部,致崔某受伤。经相关部门鉴定,崔某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临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形,最终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链接:让或不让?一念之差酿悲剧

鲁法案例【2021】142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赔偿公司二十万元

2016年5月,李某某到博兴某果蔬机械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营销总监、北京分公司经理职务,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承诺书》、《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2018年4月,李某某以“个人做生意”为由申请离职,与果蔬机械公司签订《离职约定》,承诺离职半年内不去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更不会扰乱其市场或与其营销人员产生业务竞争;若发生以上情况,自愿放弃尚未领取的全部薪酬待遇。但事实上,2015年5月,李某某与张某某设立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食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厨房用具”;2018年1月,李某某与另外三人设立另一家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厨房用具、仪器仪表、通讯器材、种植蔬菜;销售新鲜蔬菜。果蔬机械公司依据以上事实,向博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赔偿公司20万元。

博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竞业限制纠纷。双方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李某某服务或就职公司期间及离职两年内持续有效。李某某在果蔬机械公司任职期间,先后在其设立的两家公司任股东,该行为在其任职公司期间一直持续,该两公司与果蔬机械公司经营范围相近,李某某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若李某某不履行保密义务,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当年四倍年薪的违约金。按照庭审查明的事实,判决李某某向果蔬机械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链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赔偿公司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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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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