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黑心老板被抓!要坐牢了

洪某某三番五次与执法人员周旋,屡罚不改。不同的是,“危险作业罪”入刑会一改以往对违法分子只是伤些“皮毛”的态势,对违法分子而言,入刑不仅意味着自身要承担刑事责任,甚至可能会对直系子女今后的政审造成不可逆影响。

此次,洪某某因“危险作业罪”入刑,势必起到警示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

高空航拍,反映周边整体情况,及人员居住情况

据悉,自3月1日刑法修正以来,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始终坚持打非治违“零容忍”态度,狠下力度不松劲,严格执法不留情,进一步严格和加强行刑衔接,强化与司法部门沟通协作,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执法震慑力,截至目前,全市共查处违法行为34起,查获非法危险化学品约144.57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人,罚款202.81万元。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敬畏,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来源:温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