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桩借款纠纷,乳山农商行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经济导报记者 戴岳
近日,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下称“乳山农商行”)纳入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标的1.22万元,执行法院为乳山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鲁1083执950号。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今年1月,乳山农商行还曾因执行标的50万元被纳入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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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导报记者从相关裁判文书中了解到,乳山农商行最近一次被纳入被执行人名单与一桩借款纠纷案有关。
乳山市人民法院(2020)鲁1083民初3169号判决书显示,2008年8月,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6年1月更名为乳山农商行)下属的大孤山信用社(2016年1月更名为大孤山支行)与于同英、刘勇、刘飞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于同英借款3万元用来“借新还旧”。贷款到期后“于同英”未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被乳山农商行告上法庭。但于同英夫妇称,他们从未在乳山农商行贷款,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捺印。
根据潍坊鑫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文痕鉴定为2008年8月19日双方签订的农户、个体工商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还有借款凭证、取款凭证上“于同英”的签字字迹并非本人所写,且鉴定单位无法确定字迹上的指印是否是于同英捺印形成。
2020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显示,由于乳山农商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与于同英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及将案涉借款发放给于同英,故本案不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乳山农商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乳山农商行的各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8元、鉴定费12200元,均由乳山农商行承担。判决结果下发将近半年后,乳山农商行被法院强制执行,立案日期4月12日。
公开信息显示,乳山农商行的前身是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6年l月改制为乳山农商行。企业预警通显示,目前乳山农商行涉及的司法诉讼共有2981起,在开庭公告中,开庭时间为4月14日的就有4条,其中有3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乳山农商行是原告;1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乳山农商行是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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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营情况方面看,自2017年开始,乳山农商行营业收入增速放缓、净利润坐“过山车”。数据显示,其2017-2019年营业收入分别为7.69亿、7.74亿、3.76亿元,增速分别为11.61%、0.65%、-51.44%;净利分别为0.87亿、1.01亿、0.95亿元,增速分别为-5.43%、16.09%、-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