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厦门656路公交车!一男子被刑拘!监控曝光……

又一起!

妨害公交安全驾驶!

一男子被刑拘!

事发厦门,引以为戒!

近日

在一辆由同安区

开往湖里区的公交车上

一男性乘客因没有换到零钱

竟恼羞成怒拉拽司机胳膊

危急时刻

司机果断刹车

好在车速不快

事件中

没有人员伤亡情况出现

目前

涉事男子已被翔安警方

依法刑事拘留!

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驾驶该辆公交车的

司机翁师傅回忆

4月7日傍晚

他驾驶656路公交车

从同安区五显公交场驶出

开往湖里区宝龙一城公交场方向

当车子开到梵天寺公交站时

上来了一位

身着黑色上衣的男性乘客

男子

我没有携带零钱。

司机

先投入纸币,等后续有乘客上车投币再换找零钱。

由于上车乘客

大多使用手机或刷卡支付

男子始终没有换到零钱

当公交车行驶到肖厝公交站后

男子有些生气

认为司机骗了自己

便大吼着向翁师傅质问

翁师傅耐心向男子解释

但此时男子完全听不进去

车子驶出车站不远后

惊险的一幕发生了

男子突然走到翁师傅身旁

伸出手用力拽其手臂

翁师傅一边告诫男子松手

一边踩住刹车

可男子并未理会

依旧不依不饶、大吵大闹

为了安全起见

翁师傅立即报警求助

接警后

新店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并将男子带离

经查:

男子姓丁,云南人,在民警的教育下,丁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配合民警询问调查。

丁某因为一时冲动,拉拽司机胳膊导致车辆失控,险些酿成悲剧。目前,丁某因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文明乘车,切勿以身试法,如遇同行乘客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时也应及时制止,必要时可拨打110报警电话求助。

注意!注意!

妨害安全驾驶罪

近期全国多地发生多起!

深圳首例:

女子拳打公交司机获刑六个月

4月1日

记者从坪山区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一审公开宣判

深圳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被告人肖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9月19日21时许,肖某(女)乘坐驾驶员梁某驾驶的从深圳市坪山大道开往坑梓方向的公共汽车。后来,双方因肖某打电话声音过大而发生争执。在公共汽车开动时,肖某用拳头殴打驾驶员梁某肩膀。梁某随后将车开至路边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在该车内将肖某抓获归案。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结合案发时间、路段、车上乘员等情况,坪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广州:

男子因坐过站殴打公交司机

判刑!

无独有偶,3月26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广州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

被告人罗某昌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一千元

据记者了解,2020年1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昌乘坐夜76路公交车至东平地铁站附近时,因坐过站要求驾驶员邓某停车,驾驶员予以拒绝,罗某昌遂翻过驾驶室的安全防护门用手中的购物袋击打邓某。邓某被击打后,将公交车急刹停在路边,随之报警。

法院认为,罗某昌无视国家法律,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此外,罗某昌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辽宁旅顺:

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宣判!

2021年4月,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旅顺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刘某某因对行驶中的公交汽车司机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刘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9年12月27日8时许,刘某某在乘坐旅顺221路公交车时,因该公交车没有在站台指定地点停车与公交车驾驶员孙某发生口角。8时20分许,公交车行驶至旅顺口区仙人顶公墓三岔路口处时,刘某某因感到在和驾驶员孙某争吵时遭到辱骂,遂打了孙某右大臂一拳,致使正在驾驶车辆的孙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导致公交车内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解读!

什么是“妨害安全驾驶罪”?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独立罪名。

司乘冲突作为具体社会行为已在现行法律规制的范畴之内,《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以往对于公交车抢方向盘,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但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点较高,需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较严重才能入刑,导致不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的嫌疑人由于法律不完善无法得到有效惩处。

现在不一样了,对于犯罪行为定义更明确,量刑起点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有可能入刑!

抢夺行驶车辆方向盘,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2018年10月28日上午,重庆万州,女乘客刘某因错过下车地点,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开车的公交司机,致使公交车失控,坠入长江,造成1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北京,女乘客奶箱砸司机也曾引起广泛关注。女乘客邓某要求公交司机中途停车,遭拒后,举起整箱牛奶猛砸正在开车的司机,导致车辆偏移撞到路边的车辆。2019年7月15日,北京丰台法院对牛奶箱砸公交车司机案依法宣判。由于当时并没有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邓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吸收了2019年两高及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了: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近年来,抢夺公共交通工具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公交司机等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殴打司机、抢夺行驶车辆方向盘,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种行为在刑事处罚上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独立罪名。

法官提醒,干扰或侵害正在驾驶状态的公共交通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乘客应当尊重公交司机,提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共创安全、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妨害安全驾驶罪已入刑,切勿触碰法律的底线。

综合来源:i听厦门、深圳特区报、旅顺突发、海淀检察院

编辑 陈思亲

海峡导报微信(ID hxdbwx)整合编辑

海峡导报微信矩阵

妨害安全驾驶,必须严惩!

支持的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