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曝光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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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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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秩序
海勃湾区新华街与乌兰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中,市民随意翻越交通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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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拉僧仲街与黄河路交叉口,市民步行闯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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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巴音赛街与皇冠路丁字路口路北,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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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勃湾区棋盘井街与滨河大道叉路口东北角人行道,机动车乱停乱放影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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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环境卫生
海勃湾区甘德尔街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北角,市民洗车,污水流到非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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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勃湾区凤凰岭街与建设路交叉口向东80米处路北,华隆面馆门前倾倒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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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勃湾区甘德尔街与海拉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东,市民在人行道上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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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勃湾区海北街与人民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市民在绿化带随意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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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管理
海勃湾区兴海街与滨河大道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绿地内市民采摘桑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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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勃湾区黄河街与大庆路交叉口向东120米路北,东东水果蔬菜超市在店外摆放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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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西卓子山街与海电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市民正在采摘绿化带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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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海12345
初审:明玉 刘琳娜
主编:范鹏春
监审:郭利强 梁文秀
发布:乌海广播电视台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意识,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国歌。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践行守望相助理念,树立各民族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热爱家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内蒙古人民热情友善、淳朴宽厚、包容大度的优秀品质,发扬蒙古马精神,积极参与文明内蒙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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