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作案金额上百万,金店店长变身“黄金大盗”!

贼下手作案

金店店长利用职务之便

将店内黄金低价变卖

重量共计 6562.419克涉案价值 273万余元

3月19日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被抓捕归案

2020年12月1日,兴隆台公安分局民警接到深圳市某珠宝有限公司驻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地区业务经理报案称:该公司驻盘锦店店长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店内待售黄金制品调货至别店销售为由,将店内144件黄金制品私自低价变卖总计6562.419克,总价值约273万余元。事情败露后,郭某某返还公司125万余元,在还有148万余元未还的情况下,郭某某下落不明。

接到报案后,兴隆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立刻开展侦查工作,认定情况属实,锁定犯罪嫌疑人已潜逃至浙江、江苏一带,同时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立为网上逃犯。2021年3月19日,网上逃犯郭某某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民警在浙江省宁波市某娱乐会所员工宿舍抓获。

2021年3月20日,兴隆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前往宁波市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押回盘锦。经审讯,郭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郭某某将黄金变卖的钱款全部用于个人高档消费,肆意挥霍。

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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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警方提醒:

作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安全监管,严密堵截监管漏洞,不能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从根本上杜绝该类案件发生。

作为个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是自己的钱千万别伸手!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时刻警惕诱惑,不要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来源:盘锦公安

(二三里编辑 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