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季度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件

为进一步推进“安全基础强化年”“应急能力提升年”“执法规范推进年”行动,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2021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衢州市俊轩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和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0年12月29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衢州市俊轩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和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衢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衢州市俊轩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程宇民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0年11月18日,柯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航埠镇枧头村村民程宇民家中有特种气体钢瓶47瓶,同时发现有三本记账本记录了程宇民销售特种气体(乙炔、氧气)的情况。当日,柯城区应急管理局责令程宇民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将空瓶退回厂家。经查,程宇民本人从事废钢铁收购,使用乙炔、氧气进行切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企业、工地销售瓶装乙炔、氧气,自2018年至2020年,累计销售收入7945元。

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柯城区应急管理局对程宇民作出了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945元,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衢州市钟楼涂料有限公司违法出租生产经营场所案

2020年10月18日起,衢州市钟楼涂料有限公司将该公司位于衢州市衢江区峡川镇新峡路的厂房以人民币12万元/年的价格,出租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仓储资质的衢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氢溴酸及其他化学品。至2021年1月29日,被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衢州市钟楼涂料有限公司共获利人民币4万元整。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衢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衢州市钟楼涂料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某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游戈德化工有限公司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21年1月14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浙江龙游戈德化工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闲置厂房内存放有一批钢瓶装液氨(规格为440kg每瓶)。该厂房不符合液氨钢瓶安全储存条件。执法人员责令企业将相关危化品运回供应商处并立案查处。经查,浙江龙游戈德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注明该公司液氨年使用量为82.45吨,最大储存量为0.8吨(440kg钢瓶2瓶),储存地点在乙类生产车间西侧液氨供应点。而于厂区东南角闲置厂房内存放有液氨钢瓶10瓶,其中9瓶为满瓶状态,总量约3.9吨,上述储存场所未设置应急喷淋系统、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储存设施。

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规定,2021年2月5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龙游戈德化工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江山禾明化工有限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2021年3月9日下午,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在原江化公司后门停车场内,发现一批桶装不明液体。经现场核查,该批不明液体是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为浙江江山禾明化工有限公司所有,总计3吨左右。

经进一步了解调查,该公司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仓储)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有甲醇,但这批甲醇存放地不属于该公司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浙江江山禾明化工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常山卓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储存规定案

2021年1月28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某信访举报件时发现,常山卓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非专用仓库内。1月29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常山县应急管理局处置。

经查,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卓尚化工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开化县佳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长虹乡高田坑星空书屋项目“12·8”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案

2020年12月8日14时30分许,开化县长虹乡高田坑星空书屋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施工人员余某某在高约3.7米的楼板上对房屋墙体进行拆除作业时,被一块向内倒塌的墙体压断所站立的楼板,导致坠地受伤,送医后不治于同年12月24日死亡。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4万元。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分析论证后发现,开化县佳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长虹乡高田坑星空书屋项目实际施工单位,对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明知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建长虹乡高田坑星空书屋项目;未建立墙体拆除施工方案、操作规程;高处作业平台安全防护不到位,且未向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绳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