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条例》即将施行 统计督察约谈剑指数据造假

3月31日,《山西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35条,分为总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为推动《条例》更好实施,山西省统计局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教育,小编带大家共同来学习一下。

《条例》出台是山西省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是补齐山西省统计地方立法短板的重要举措。《条例》的起草、修改、审议等各环节都切合山西统计发展的实际,以法律形式固化基层实践的鲜活经验,着力在更好发挥统计信息、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三大职能方面进行细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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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适用《条例》?

《条例》规范的是政府统计行为。《条例》第二条规定,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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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对象有哪些权利,又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享有了解统计调查项目、拒绝非法统计调查以及统计资料不被滥用等权利。

同时,还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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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造假有何严重后果?

统计调查对象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对调查对象及统计从业人员,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等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领导干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统计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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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统计工作的独立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政府不得随意分解统计数据任务。《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向统计调查对象分解统计数据任务。

建立统计督察制度。《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省建立统计工作督察制度,采取常规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推进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落实。

建立约谈制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约谈未严格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的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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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发现周边有统计造假行为,如何处理?

建议采用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电话等方式向当地统计机构举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线索,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受理情况、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