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公司擅自销售香港“网红”饼干,被判赔偿56万元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张远平、陈中山
今天(4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十大案例。其中,珍妮曲奇公司诉深圳珍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该案涉及香港地区商品在内地知名度的考量因素。
珍妮曲奇公司生产的珍妮曲奇饼干在香港享有较高知名度,在中国内地设厂销售前,珍妮曲奇饼干已通过海淘代购的方式销往内地,并在内地电商平台举办的“全球TOP10零食”网络评选中位居第3位。深圳珍妮公司通过实体店和网店,大量销售被诉商品,并以“全球TOP10零食—第三位……”作为宣传用语。珍妮曲奇公司遂以深圳珍妮公司在被诉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其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装装潢,盗用珍妮曲奇公司的商誉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请求深圳珍妮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珍妮曲奇公司损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珍妮曲奇公司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确实尚未在中国内地设店经营涉案商品,但珍妮曲奇饼干经由海淘代购、互联网口碑分享及宣传广告等途径,已为内地广大消费者所知悉。涉案商品经营者是否在中国内地开店经营只是考虑知名状态的其中一个因素。本案已足以证明珍妮曲奇饼干在中国内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深圳珍妮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不仅不尽合理避让义务,还擅自使用与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装装潢,并直接使用珍妮曲奇饼干在小红书评选中所获美誉,其主观恶意明显。二审法院遂撤销一审关于不侵权的认定,于2020年5月22日判令深圳珍妮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珍妮曲奇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费用56万元。
法院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互联网经济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背景下,应充分考虑网络经济特点和“网红”商品知名情况,以及因地缘关系产生的知名度辐射影响。对虽未在中国内地开店经营,但经由海淘代购、旅游交往、互联网口碑分享及宣传广告等途径,而为内地广大消费者所知悉的商品,应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并予以保护,从而及时制止攀附知名商业标识的不正当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该案的处理为进一步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知名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提供指引。(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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