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锡盟一女子网购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近日,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接到江西警方线索称:在其破获的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中,二连浩特有人涉及其中。
当前正值开展“清风行动”和“保护野生动物专项行动”的关键时期,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民警通过走访排查,于4月15日在二连浩特市一出租屋内,查获线索涉及的嫌疑人冬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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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嫌疑人冬某交代了其于2019年3月先后3次在某网店购买疑似黄羊角4根、疑似羚羊角2根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将其网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上缴。后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对涉案物品鉴定,结果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蒙原羚(黄羊)角4根,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藏原羚角2根。
目前,冬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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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示:
网上购买动物、植物制品时不要完全听信于商家,要认真甄别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若你购买的是属于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目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收购和出售就构成犯罪。国家保护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物种。
来源:平安二连、泉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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