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中院发布2020年10起毒品典型案例

娄底中院召开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

红网时刻娄底4月21日讯(记者 李响炮 通讯员 梁成文 童丁玲)4月21日上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2020年以来开展禁毒工作情况和对下一步工作的安排。期间,该院刑二庭庭长罗立晖发布了10起毒品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有效震慑毒品犯罪分子。

10起毒品典型案例

一、阳书毛等5人贩卖、运输毒品等罪一案

被告人阳书毛,绰号“老三”“三哥”“书哥”,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再因抢劫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刘永中,绰号“坏再”,男,1975年9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又因绑架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陈美兵,绰号“美兵吉”“美味再”,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吸毒,四次被行政拘留;又因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周艳,绰号“英子”,女,1984年5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吸毒,先后六次被行政拘留;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鄢志华,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曾因吸毒,先后五次被行政拘留;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1、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阳书毛多次在新化县、邵东县等地共贩卖、运输海洛因1050克、甲基苯丙胺701.7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40粒及8.5克、咖啡因0.63克。被告人刘永中共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40粒。

2、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周艳多次在新化县、邵东县等地共贩卖海洛因350克、甲基苯丙胺943.4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44粒及7.56克,另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未遂。被告人陈美兵共贩卖海洛因350克、甲基苯丙胺7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40粒。

3、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鄢志华多次在新化县等地共贩卖海洛因536.2克、甲基苯丙胺6.7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25克。

4、2018年1月至7月,被告人阳书毛先后四次在其位于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望梅街196号四楼的租房内容留曹熙、伍正春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等。另查明,被告人阳书毛还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阳书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周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陈美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鄢志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五、被告人刘永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刘永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宋纯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等罪一案

被告人宋纯,绰号“聋子”,男,1971年2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艾方喜,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蔡贤文,男,1968年9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李四芳,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案情简介

1、2017年10月1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宋纯驾驶鄂AMS438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流动警务站青龙厂卡点时被拦停检查,公安民警从该车驾驶室顶部储物柜内查获海洛因3493.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682克。2018年9月12日,公安民警再次对该车进行检查时,从车方向盘里查获红色和绿色甲基苯丙胺片剂10克。

2、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宋纯、艾方喜、李四芳从陈继明(另案处理)等人处购进毒品,并在武汉市蔡甸区进行贩卖,其中宋纯贩卖12.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余源源,艾方喜贩卖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余源源,李四芳贩卖1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胡兰芳。

3、2018年6月,被告人宋纯、蔡贤文、艾方喜及李四芳共同筹集9万余元交付给彭明辉(另案处理)及其老板周官发(另案处理),作为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定金。同年7月26日,彭明辉将毒品运至新化县城后,按周官方指示欲将其中3条甲基苯丙胺片剂交付给宋纯等人,在等待交易过程中当场被抓。经称重,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中重量最少的3条共重1616.6克。

4、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宋纯、艾方喜、蔡贤文及姜诗其(待查)共同到湖北仙桃陈继明处赊购6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回武汉贩卖。另查明,被告人宋纯伙同余源源(另案处理)先后盗窃两辆车,价值总计130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艾方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蔡贤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李四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袁仕雄贩卖毒品一案

被告人袁仕雄,绰号“雄狮”“老鼠精”,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案情简介

被告人袁仕雄在袁伟辉(已判刑)伙同他人贩毒期间,帮助保管毒品并按照袁伟辉的安排将毒品交给袁伟辉的贩毒同伙用于贩卖。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袁伟辉分两次在杨向文(另案处理)处分别购买700克海洛因后,将毒品运送到新化县科头乡园艺村(原名堂里村)袁仕雄的住处交给袁仕雄保管,后安排袁雪峰(已判刑)等人到袁仕雄处取走毒品进行贩卖。

2.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袁伟辉又向杨向文购买700克海洛因,并将该700克海洛因藏匿在袁成杰(已判刑)的养猪场。随后,袁伟辉安排袁仕雄将毒品取走,并予以保管,后安排袁雪峰等人从袁仕雄处取走毒品进行贩卖。

综上,袁仕雄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1400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仕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曾建国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曾建国,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曾建国与张仁海吸食毒品后,曾建国贩卖给张仁海约1.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同年9月30日10时许,曾建国贩卖给张仁海约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2月8日23时许,民警在被告人曾建国的租房内将其抓获,并在租房的抽屉内及曾建国上衣左侧口袋内当场查获165.6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综上,被告人曾建国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重约167.85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建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五、岳小虎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岳小虎,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吸毒人员阙发飞电话联系被告人岳小虎购买9克毒品海洛因,岳小虎表示同意,二人约定海洛因的价格为每克650元。后二人在邵阳北高速收费站附近进行交易,岳小虎拿给阙发飞8克毒品,阙发飞支付了5200元的现金给岳小虎。同年5月7日凌晨,阙发飞在岳小虎处购买2克毒品海洛因,支付现金2000元给岳小虎。5月7日下午,阙发飞在岳小虎处购买5克海洛因,支付现金5000元给岳小虎。5月9日下午,阙发飞在岳小虎处购买3克海洛因,通过他人微信转账3000元给岳小虎。

2020年5月11日,在邵阳北高速收费站出口附近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岳小虎随身携带的烟盒内缴获毒品海洛因6.96克,甲基苯丙胺20.7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5.6克。

综上,被告人岳小虎贩卖毒品海洛因24.96克、甲基苯丙胺115.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79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岳小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六、陈林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陈林,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大专文化,新化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职工。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林系吸毒人员,为获取毒品吸食,多次从袁静(已判刑)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贩卖给陈凯、安永豪等人,以贩养吸。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吸毒人员安永豪通过微信或现金共计向被告人陈林支付毒资1500余元,陈林向安永豪贩卖毒品5次,共计贩卖3克多甲基苯丙胺和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45克。

2.2019年2月初至2019年5月下旬,吸毒人员陈凯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林支付毒资30700余元,陈林向陈凯贩卖毒品70余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约72.18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陈林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二千二百元,上缴国库。

七、蒋雪红、李益辉、赵求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蒋雪红(绰号“红姐”),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李益辉(绰号“益辉几”),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赵求(绰号“球哥”),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案情简介

1.2019年4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蒋雪红在新化县城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赵玉、黎雄伟等人约50克,获毒资50000余元。同年12月底,被告人李益辉与蒋雪红同居生活,由蒋雪红提供毒品,二人共同多次贩卖毒品给被告人赵求及吸毒人员黎雄伟、谢剑锋、黄泽辉等人,共贩卖毒品约95克,获毒资95000余元。

2.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赵求明知被告人蒋雪红系以贩卖为目,仍然介绍蒋雪红与曾志兵(已判刑)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的数量和价格。赵求收到蒋雪红的毒资38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给曾志兵,并从曾志兵处取得10克冰毒和10粒麻古交给蒋雪红。2月8日,赵求再次介绍蒋雪红从曾志兵处以3800元价格购得10克冰毒和10粒麻古。此外,赵求还多次单独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赵涛、谢剑锋约3克。

综上,被告人蒋雪红共贩卖毒品约145克,被告人李益辉共贩卖毒品约95克,被告人赵求共贩卖毒品约25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雪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李益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赵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八、梁韧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梁韧,男,1974年4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汉族,中专文化,下岗工人。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韧获知租住在双峰县永丰镇老百货大楼四楼的李红光(已判刑)需要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即介绍贩卖毒品的万山红(己判刑)认识了李红光。后梁韧两次带万山红到李红光的租房处,将89.04克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李红光。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九、刘月明、刘慧贞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刘月明,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刘慧贞,女,1987年5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月明因吸毒成瘾,遂以贩养吸。2020年3月底至4月间,刘月明从“鑫哥”(身份待查,另案处理)处购进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刘慧贞在娄底市娄星区先后七次贩卖给他人共计21.46克(含被缴获的16.31克),刘慧贞参与贩卖三次共计2.67克。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月明系主犯,被告人刘惠贞系从犯。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月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刘慧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刘志权容留他人吸毒案

被告人刘志权,男,1999年4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刘志权将其驾驶的车牌号为湘KWP170的奇瑞牌汽车停放在涟源市龙塘镇协兴村花庙湾附近,在该车内容留黄辉、李操吸食毒品冰毒、麻古。2020年10月14日16时许,刘志权将其驾驶的车牌号为湘KWP170的奇瑞牌汽车停放在涟源市龙塘镇花山岭附近,在该车内容留陈意、李操吸食冰毒、麻古。2020年10月15日14时许,刘志权将其驾驶的车牌号为湘KRH526的哈佛越野汽车停放在娄底市娄星区仙女峰附近的马路上,在该车内容留李操吸食冰毒、麻古。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志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