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贵州检察机关推动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11)

关岭:支持起诉 助力农民工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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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岭县检察院办理了陶某、王某某、汪某某、朱某某等四人追索劳动报酬的支持起诉案件。
陶某等四人于2020年12月在永宁给田某某做工,做工结束后田某某拖欠陶某等四人共计2800元工资一直未予支付,陶某等四人多次催要未果遂向关岭县检察申请支持起诉,在收到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了解案件情况,核实欠薪证据,向农民工调查核实,理顺法律关系后,组织进行了公开听证,得到了听证员的认可,随后检察官帮助四名农民工拟制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协助其到法院进行立案,同时向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并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以便掌握案件最新进展情况,目前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系列案件。
农民工工资是辛辛苦苦干活应得的血汗钱,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是实实在在的民生大事。关岭县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促成农民工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的要求,也体现了关岭县检察院扎实开展“为民办实事”的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实际生活中与检察职能密切相关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检察担当。
万山:为民服务办实事 司法救助解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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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铜仁万山区检察院在办理的汪某某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该案的嫌疑人及被害人均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审查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为防止因案返贫,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2021年4月15日承办该案的员额检察官、党组书记、检察长罗勇带领2名干警深入万山区大坪乡铜锣村走访了建档立卡贫困户被害人穆某某,告知其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为其申请3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被害人非常激动,连声感谢说道:“感谢党,感谢国家政策好!3万元救助金能帮我解决目前的许多困难。”罗勇鼓励被害人要合理规划利用司法救助金,抓好春耕生产并安排好自己的家庭生活。
玉屏:检察官上法治课 让校园欺凌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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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姚元屏以该校法治副校长的身份来到玉屏民族中学,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为该校高二年级300余名学生上以“预防校园欺凌 共建和谐校园”为题的法治课。
课堂上,姚元屏首先向同学们介绍了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播放了校园欺凌短视频,让同学们从视频中获取到校园欺凌的直观感受,以视频为切入点,用PPT的形式从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涉校园欺凌的犯罪类型、刑事责任年龄、校园欺凌的典型案例以及校园欺凌的应对办法和预防措施等方面,全面深入的讲解了涉校园欺凌的知识,法治课内容丰富,现场气氛热烈。姚元屏针对现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策划了有趣的互动环节,同学们积极踊跃的回答检察官提出的问题,寓教于乐,让学生“学得懂、听得进、记得牢”。
黔东南:检察长带头接访 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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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将 “我为群众办实事” 活动与“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相结合,严格贯彻落实检察长接访制度,4月20日金亦贱检察长接访了民营企业家谢某某。
“今天能得到您的接访,太好了,我这个案子已经得多年了,都不知道该怎么说起”谢某某见到金亦贱后开心但又焦虑的说,“慢慢说不着急,请讲一讲您的诉求及案件的相关情况 ”金亦贱对来访人说道。
谢某某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胜诉了,但涉案标的却一直得不到执行,谢某某向多个部门进行反映。金亦贱详细了解所有诉讼程序后,帮助谢某某梳理案情经过,引导其依法依规反映诉求,并表示检察院在接收其信访材料后,将组织业务骨干对信访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最高检“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的规定依法给予回复答复。谢某某最后表示对金亦贱耐心认真的释法说理表示十分满意。
都匀:携手关爱 共护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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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检察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部署,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聚焦“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持续推进“法治进校园”活动。近日,都匀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受邀来到都匀市第七完全小学,为同学们开展一堂以“我们的身体不容侵犯”为主题的法治宣讲课。
检察官通过讲述故事、问答互动、列举案例等方式,积极引导同学们学会分辨和防范性侵害,掌握遇到性侵害时或遭遇性侵害后的正确应对办法,从而增强同学们防范性侵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勇敢向性侵害说不。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法治进校园”活动的开展,既丰富了“检校共建”的活动内涵,营造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也进一步彰显了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特色。下一步,都匀市检察院将继续加强同教育部门、各学校之间的沟通联系,更好地开展预防、疏导等工作,全力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册亨:春风化雨暖人心 刑事和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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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生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彰显检察温度。
近日,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时,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罗某某盗窃的柴油和电瓶,经市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达到了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但盗窃金额不大,加之二人到案后对犯盗窃行为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通过检察官释法说理,二人也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为取得被害人谅解,承办检察官多次做被害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在承办检察官的主持下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双方达成和解,承办检察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王某某和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促进了双方矛盾纠纷的化解,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 | 贵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