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法院:加强执行力度 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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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昌市永昌县法院西河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引发的执行案件,保障了春耕备耕的顺利进行,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严肃性,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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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2018年3月
贾某等人与永昌县红山窑镇某村68户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该村2200余亩土地进行种植经营。2020年11月,该68户村民以贾某等人违约为由,要求终止履行合同。双方协商无果后,贾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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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
正值春耕之际,部分村民拒不履行判决并抢种土地,贾某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矛盾一触即发。案情就是命令,刻不容缓。永昌县法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研究执行方案,指派专人在执行指挥中心现场指挥,西河法庭、执行局、法警队全体干警迅速出动,立即赶赴现场,维护秩序,耐心讲解法律法规,并严肃指出妨碍司法、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时正值周末,法院干警放弃休息,在红山窑镇政府和当地村委会的大力配合下,经过两天两夜持续的说法析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防止了矛盾纠纷激化升级,使生效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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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诉讼及执行过程中
永昌县法院充分向村民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共同遵守合同的重要性,以及违反合同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司法权威,有力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保障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永昌县域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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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民事诉讼,若妨碍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妨碍者采取罚款及拘留等强制措施。
3、对人民法院依法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金昌中院
编审:季学勇 潘静 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