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判决金融借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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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判决金融借款案件,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司法助力。
2014年12月,某银行与李某、牛某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两人为购买某小区住宅向该银行借款52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34年12月19日。李某、牛某采用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两人以所购上述住宅为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妥了抵押权登记。
双方还约定,若李某、牛某未能按约足额还款,则银行有权宣布借款全部立即到期。借款发放后,李某、牛某自2020年8月后未再归还过任何款项,银行向吴中法院起诉,要求以诉状副本送达作为通知两人案涉借款提前到期的方式,并以诉状副本送达之日作为案涉借款提前到期日。
经查,案涉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于2月7日送达。据此,该银行要求李某、牛某归还截至2021年3月7日的借款本金42万余元、利息1.3万余元、罚息271.04元、复利278.35元及此后按约计算至实际清偿期止的罚息、复利。李某、牛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答辩。
吴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牛某自2020年8月后就未再还过任何款项,其违约行为延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两人未按约还本付息,某银行根据合同约定有权宣布案涉借款全部立即到期,并以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月7日作为案涉借款提前到期日,故案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借款应认定于2月7日提前到期,某银行据此要求李某、牛某归还全部结欠本金,并给付尚欠的利息、复利、罚息及此后按约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属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应当认为属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
最终,吴中法院根据《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判决牛某、刘某归还尚欠全部借款本金,并给付按约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通讯员 朱瑞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