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男子被拘役两个月

“啪……”今年3月2日晚,一只啤酒瓶从昆明市西山区西坝新村一楼房5层阳台被扔下,重重砸在楼下正行驶而过的轿车上,将轿车后挡风玻璃被砸出一个大窟窿,所幸车主没有受伤。

4月21日上午10点,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云南省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犯高空抛物罪,致他人财务受损,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由西山区法院院长杨越担任审判长,西山区检察院检察长欧灵军出庭提起公诉,并邀请部分西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金碧街道、西苑街道工作人员旁听庭审,让群众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

案件回顾:男子饮酒后将啤酒瓶从5楼扔下砸中行驶车辆

2021年3月2日晚,被告人刘某在其住所饮酒,21点50分,被告人刘某将喝完的啤酒瓶从住所五楼阳台抛出窗外,致使正在行驶的被害人罗某的轿车后挡风玻璃被击碎。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事发7层楼逐层进行排查,排查后,在刘某房间闻到有酒味,经询问,刘某主动承认了自己的行为。移送检察院后,为了确定抛物的具体情况,西山区检察院与西山分局办案人员到案发地现场进行多次侦查实验,最终确定刘某实施了高空抛物。

经鉴定车辆损失为906元。之后,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经释法说理,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庭审判决:拘役两个月并处2000元罚金

21日上午,西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从其住所故意抛下啤酒瓶,造成他人物品受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无视楼下路人和行驶车辆的安全,从其五楼住所抛掷啤酒瓶,致使他人财物受损,并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险,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危险性极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之后,承办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犯构成高空抛物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杨越介绍,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效防控高空抛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城市里高楼林立,高空抛物如同悬在人们头顶、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整个社会都对高空抛物行为深恶痛绝。

“高空抛物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杨越说,本案中,法庭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加入法庭教育,是希望让被告人深刻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让严格执法成为约束不文明行为的“缰绳”,把社会文文明纳入法治轨道,才是高空抛物入刑的应有之义。

相关案例链接

案例一:

天降瓷砖将老人被砸瘫 昆明一小区225户住户被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221户每家补偿3600余元

2019年7月31日,潘女士在所住单元楼下遭遇飞来横祸,被一块掉落的瓷砖砸中头部,造成肢体偏瘫,前前后后花费了30多万元医疗费。

因潘女士的家属一直找不到高空抛物者,无奈将26栋2楼以上的225户住户告上法院,主张包括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20万余元。

2020年12月3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1月15日,潘女士的女儿拿到判决书。一审判决221户住户承担80%责任,每家补偿3620.85元,物业承担20%责任,共赔偿197336.14元。对于该判决结果,一半被告表示要上诉。

案例二:

玉溪一男子为泄愤将半桶香油、半袋大米从23楼扔下

被判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020年7月,玉溪一男子为了发泄情绪,竟将28公斤的物品从23楼的阳台扔下,抛至小区人行道上,导致一商铺玻璃门及空调外机沾染大片油污。

2020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林在玉溪市红塔区某小区居住的23楼室内,因发泄情绪,将半桶香油(5升装)、半袋大米(25公斤装)、半屉锅猪油(屉锅重453.07克)从住所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造成商铺玻璃门及空调外机沾染大片油污,经济损失300元。据查,该高空抛物坠落的人行道是小区内部人行道,多家商铺位于人行道旁,经常有行人、车辆过往。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林在公安机关进行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自首。

2020年12月23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案例三:

男子从4楼扔菜刀被刑拘

2021年3月20日晚9点,一把菜刀突然从官渡区永丰村的两栋民房间掉落,砸到过道内,所幸当时过道内无人经过。事后,从民房4楼扔菜刀的李某旺被警方带走。目前,他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李某旺的妹妹此前租住在官渡区永丰村一栋民房的4楼,因要前往深圳打工,便将出租屋托付给哥哥李某旺帮忙照看。此后,李某旺一直借故住在该出租屋内。  3月20日,房东邢先生发现,该出租屋的房租已经逾期20多天。他联系到李某旺,希望对方能结清租房款。但李某旺认为,房子并不是自己租的,房租不该由他支付,于是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执。

当晚9点,邢先生前往出租房收租,李某旺仍不愿意交租,并意图离开出租屋遭到邢先生阻拦。争执过程中,李某旺拿起房内的一把菜刀在桌子上砍了一下,又顺势将菜刀从出租屋窗户扔了出去。最终,菜刀掉在两栋出租屋之间的过道内。

据警方调查,菜刀所掉落的过道宽约1.5米,是两栋民房内住户进出的必经之路。菜刀落地时,过道上虽无人经过,但李某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