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销售野生“河鱼​”也违法!花垣正严查……

注意!

花垣县严查销售野生“河鱼”违法行为

花垣县融媒体中心4月21日讯(通讯员 龙江陵 李晖)4月20日,由花垣县禁捕办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队,到民乐镇农村集散市场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执法专项行动。

执法人员没收野生河鱼

“只要是天然水域中的鱼,十年内都禁止捕捞,更不能进行采购、销售及加工。”在一处地摊上,发现有人贩卖疑似野生河鱼,执法人员对其询查、盘问,得知这些鱼是当地村民在其村里小河沟里用撮箕捞得。执法人员对这些非法所得的渔获物进行没收处理,并对该村民进行批评教育。

此次行动共检查售鱼摊点9处、渔具店2家、购物超市2个,发放宣传单200份。

执法人员为商户发放“十年禁渔”宣传单

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表示,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形成一周至少2次的市场巡查工作,特别是加大对餐馆监管力度,禁止出现野生鱼上餐桌,从根源上做到河里不捕,百姓不吃;市场流通上做到市场不卖,餐馆不收。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以及湖南省有关规定,花垣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县域内的花垣河流域、兄弟河流域、牛角河流域等天然水域实行为期十年的全面禁捕。

禁捕期内,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捕捞船只不得进入禁捕水域捕捞作业。凡违反禁捕规定,由渔业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有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捕过程中,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宋显金

责编:卜佳良

审核:简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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