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你养我小,我便有义务养你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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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养我小,我便有义务养你老
若有抚育关系,继子女就有赡养继父母之责
台海网4月22日讯 据福建日报报道 近日,龙岩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母诉继子赡养费的案件,判决阙某杭每月支付继母李某华240元赡养费。
李某华与前夫育有两女,阙某杭的父亲阙某灿与前妻育有阙某岩、阙某伟、阙某杭等三子二女。1990年5月,李某华与阙某灿再婚,当时未满十八周岁的阙某岩、未满16周岁的阙某伟、未满14周岁的阙某杭与李某华、阙某灿共同生活。2017年11月,阙某灿去世后,李某华和阙某杭共同居住期间,双方产生矛盾。李某华觉得自己辛苦操持这个家近30年,丈夫刚离世,阙某杭就完全不顾及将近30年的母子之情。于是,李某华将阙某杭诉至永定法院,要求给付其分内应付的赡养费,对其他四个具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暂不提出诉求。
阙某杭辩称,继母李某华拥有近百万元财产,每月有固定生活来源,生活并不困难,自己无需支付李某华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华与阙某灿再婚共同生活时,阙某杭当时未满14周岁,随父亲与李某华共同生活,已形成继母与继子女关系,阙某杭应对李某华承担赡养义务。阙某杭以李某华拥有百万元财产,不存在生活困难和有固定生活来源为由主张李某华无需他人赡养,因阙某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华的经济来源足以保障其生活,故其主张不予采信。最终,永定法院结合考量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以及李某华已有固定收入情况和对李某华应承担赡养义务人数,判决阙某杭每月支付李某华240元赡养费。
依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按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责任。但需注意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是他们之间形成了抚育。如果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育关系,则他们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如果没有形成抚育关系,则不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仅仅是姻亲关系。简言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为:若你养我小,我便有义务养你老。 (记者 何祖谋 通讯员 陈立烽 蓝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