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文诽谤企业被罚款5万元 郑州中院通报10起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大河网讯(记者 宋向乐)4月22日,郑州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三年来郑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情况,并通报10起相关案例。

河南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2019年1月2日,河南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家政公司)与河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科技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书》。

合同约定,某家政公司委托河南某科技公司开发锁大夫App项目软件,开发周期为2019年1月2日到2019年4月20日。某家政公司依约向河南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合同款。

2019年5月14日河南某科技公司完成了测试版本。软件试用期间,双方就试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对软件进行修改、完善,但截至2020年3月20日“手机黑屏状态下没有来单提醒、无法接订单的问题”仍未能有效解决。

某家政公司认为,河南某科技公司未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交付合格产品导致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涉案软件开发合同,退还合同款13万元,并赔偿实际损失和利息损失及预期收益损失7万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河南某科技公司因自身技术开发能力问题,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符合双方约定的软件开发工作,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某家政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河南某科技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返还某家政公司支付的人民币13万元并支付利息,并赔偿某家政公司6661.84元损失。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随着科技强国步伐的不断加快,软件开发在我国方兴未艾。随之,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亦日渐增多。一些软件开发者为快速获取利益,违背研发规律,向客户承诺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软件开发项目,但由于自身技术问题,导致所交付的软件功能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效果。本案河南某科技公司与某家政公司约定的软件开发期限内,涉案软件部分主要功能无法实现,河南某科技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通过该案的审理,明确了软件开发者与软件委托开发人的权利义务,较好地保护了软件委托开发人的利益,对规范软件开发者的经营行为、强化其法律意识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黑龙江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盖州市某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黑龙江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某农业公司)与盖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州市某公司)同为主要经营肥料的企业。

2020年,黑龙江某农业公司发现盖州市某公司在某App平台上发布了一篇名为“揭露某农业骗局!快看你身边谁中招了??”的文章,该文章列举了黑龙江某农业公司所犯下的“十宗罪”,后黑龙江某农业公司以盖州市某公司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诉至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盖州市某公司发布的文章损害了黑龙江某农业公司的信誉和商品声誉,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盖州市某公司停止编造、传播损害黑龙江某农业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信息的行为,赔偿黑龙江某农业公司损失5万元,并在河南省省级报刊上刊登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的声明。

宣判后,盖州市某公司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企业间的良性竞争行为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市场。企业为提高自身竞争能力,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虚假宣传,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纠正不良竞争行为,引导企业开展良性竞争,在维护良好营商环境中积极发挥作用,让更多的企业在良好的营商环境中蓬勃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当天通报的案例还包括:

《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福建晋江某鞋服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延津县某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某种业有限公司、临泉县某农资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某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郑州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刘某某、河南某农机装备有限公司诉河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河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韩某某、孟某某等八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王某某、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