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因认为“抢注”一词构成诋毁 北京“无印良品”告日本“無印良品”

因认为澄清声明中含有诋毁字眼,使得自己的受害者身份成了“不法之徒”。北京“无印良品”将日本“無印良品”告上法庭,索赔310万并要求后者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4月25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简称“棉田公司”)以涉嫌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简称“良品计画”)及其经销商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无印良品”)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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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被诋毁 索赔310万
因生产、销售的抹布、面巾、浴巾、浴室用脚垫等商品上使用了“无印良品”“無印良品”,构成侵权。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良品计画、上海无印良品立即停止侵犯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和中国大陆的实体门店发布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2.6万余元。
2019年11月10日,良品计画及上海无印良品发布了声明后,棉田公司认为,二被告虽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的要求发表了声明,但在特定情境下,该声明中的“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几乎在所有的商品、服务类别上注册了‘无印良品’商标,但是仅在布、毛巾、床罩等商品类别的一部分上,被其他公司抢注了‘无印良品’商标”的措辞,足以导致公众将该声明中的“其他公司”和原告划上等号,认为是棉田公司“抢注”了其“无印良品”商标,是不法之徒,而非受害者。
棉田公司称,在中国当下商标法语境中,“抢注”一词本身就是通过不正当竞争等非法手段将他人享有在先权益的标记抢先申请注册商标这种不法行为的一种简称。二被告的声明不但没有起到澄清事实的效果,反而编造并传播棉田公司“抢注”商标的虚假信息,使得相关公众误以为公司提供的“无印良品”毛巾、被子系山寨货,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诋毁。
故棉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法定赔偿数额300万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共计310万元,并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京东“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和“无印良品MUJI”微信公众号及中国大陆所有实体门店、经济日报、凤凰网发布声明一个月,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影响。
被告:“抢注”是中性词 索赔无理据
在庭审中,二被告认为声明文章中并不存在负面性评价,不同意棉田公司的诉讼请求。其称,他们自1999年11月17日开始申请繁体的“無印良品”商标,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准备。但原告方于2001年在第24类上抢注了简体“无印良品”,双方的商标争议已经持续了20年。“我们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声明是按照北京高院的判决进行刊登的。”
棉田公司则表示,他们一直是在第24类的领域内精耕细作,即便被告在中国香港或者日本进行使用,也与中国内地的这种使用完全没有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声明中为什么不使用“在先注册”却用了“抢注”?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抢注”一词是否构成对商誉的损害、是否成立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诋毁;如果构成商业诋毁,棉田公司主张的消除影响、索赔数额是否合理、有依据。
被告辩称,“抢注”是抢先注册的缩略语,结合商标法的行文表述,可以看出来“抢注”是中性词。商标法明确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不予核准注册,也就是说抢先注册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只有以不正当手段才使得抢先注册有违法性。如果说抢注本身就具有恶意,那恶意抢注在语法上是说不通的。
被告方称,声明文章主要讲述的内容为,因为前期经营不规范,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在此做一个澄清,消除侵权造成的影响,而这个抢注只是作为介绍背景当中的一个事实。“因为这个声明当中是有明确的致歉表述的,任何一个读这个声明的人,即使看到了那句话,也不可能对原告产生一个负面性评价,只会看到被告认可了自己有做的不适当的行为,并就此表示歉意。”被告认为,商业诋毁不是从字面简单理解,一定要考虑受众看到后会不会产生负面性评价。
被告还指出,由于在强制执行中,法院以在环球时报全文刊登判决的方式,将判决公之于众,即便是声明有任何不妥当的地方,也已经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替代履行的方式全部都解决了。
此外,关于赔偿的法律依据问题,被告方认为,侵害商誉不在300万法条针对的行为调整对象之中,而是应该按照一般民事诉讼损害赔偿规则来确定。“原告也没有能够提供确切的证据和依据,证明存在实际损害的后果,完全是个人的臆测推断,因此我们不认可原告的诉请。”
实习生 黄东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