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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未成年人文身如何定性?全国首例这类案件,在宿迁宣判

据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新闻360》报道:6月1日,全国首例,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文身馆经营户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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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全国首例,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文身馆经营户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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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是适用了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坚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出发,依法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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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金彪表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权利侵害行为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利益时,就不再单纯属于个人利益范畴,而具备公共利益属性,需要国家和社会积极干预。因此,章某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该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院判决:一、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二、被告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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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自2017年6月到2020年4月,被告章某在没有营业执照、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文身和洗文身业务,馆内大部分业务来自未成年人。宣判后,被告章某认错并道歉,并认识到要保护未成年人,不能侵犯未成年人,之后不能再给未成年人文身。
法院表示,给未成年人文身是违法行为,即使监护人同意,也不为法律所允许。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合力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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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辉说,监护人也要贯彻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对被监护人一切权利的处分都要有利于未成年人。如果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也是不允许的,法律也是禁止的。
江苏台记者/陈渝娜 杨文斌 肖帅 编辑/胡超
(本条新闻版权归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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