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康巴什区投资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以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质的服务、最优良的环境,敞开大门招大引强,全力助推康巴什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向全社会征求对《康巴什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欢迎各单位、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建言献策。我们将珍视每一条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政策,改进提升招商引资工作。
征求意见时限:
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19日
有关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邮箱:
联系电话:8590058
康巴什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康巴什区营商环境,吸引国内外资金和项目投资落地康巴什区,扎实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凡符合康巴什区城市功能及产业发展定位的产业、项目,可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在以下产业投资:
(一)总部经济。包括企业总部、企业区域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财务结算中心、销售中心等。
(二)文化旅游。包括大型文旅项目、文旅产品研发、影视、文化创意、旅游线路开发等。
(三)商贸物流。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农贸批发市场、品牌餐饮、酒店住宿、电子商务、物流仓储、煤炭运销等。
(四)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股权投资、资产管理、融资租赁、产权交易、评估咨询等。
(五)教育医养。高端国际学校、研学项目开发、健康养生、旅居养老、康复疗养、特色专科医院等。
(六)智能产业。包括高新技术装备、新型能源装备、节能环保装备、氢能源应用项目、数字经济新产业等。
(七)都市农业。包括特色田园农业、园艺设计、田园综合体、生态农业、花卉生产等。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在康巴什区注册、纳税的市场主体,或者注册地不在康巴什区,但主要纳税地在康巴什区的市场主体。
奖励政策
第四条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到我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的,从其在我区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照纳税总额中区本级留成部分的80%进行奖励。
第五条本政策执行后,对在康巴什区新办的年纳税地方留成在300万元以上的市场主体,前2年按照纳税总额中区本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后3年视情况按照纳总税额中区本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给该市场主体,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本政策执行后,对确认为我区招商引资的企业高管,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年收入30万元以上,从其在我区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照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该纳税人进行奖励。
补贴、补助政策
第七条本政策执行后,在康巴什区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和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型企业,可择一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给予不超过办公场所(不包括经营场所)房租总额50%的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5万元(包括本数),期限5年(包括本数)。
(二)给予其所缴纳的采暖费用实行补贴,补贴额为总费用的50%,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5万元(包括本数),期限5年(包括本数)。
(三)对企业自建新厂房的,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纳入我区统计的企业,在主板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补助,在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给予600万元补助,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一事一议”政策
第九条对产业带动明显、提质增效急需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投资奖励、用地保障、厂房代建、基础设施配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落实以及股权投资等方面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产业基金政策
第十条由区属国有企业与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发展引导基金”,并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重点支持第二条所列产业。
以商招商政策
第十一条鼓励以商招商。个人(政府财政供养人员除外)或组织(不含有偿服务的中介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对引资者按固定资产投入的0.1%的比例实行一次性奖励,但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包括本数)。
附则
第十二条申请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和项目,需与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并于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区招商引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区招商引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投资情况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作为投资企业能否享受本政策的依据。优惠政策从企业和项目正式运营次年起开始兑现。
第十三条对于项目和企业,除第八条外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不与上级优惠政策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如遇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 源:康巴什区招商发布
编 辑:王新宁
校 对:李林娥
审 核:李臻昊
终 审:纪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