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之后,我的征信被写上了“专业做鸡十年”……

周兼明
据报道,江苏南通市民房女士在某银行查询个人征信时发现,其职业信息“工作单位”一栏中竟出现了“专业做鸡十年”字样。原来,3年多前,房女士和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有一笔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去年因疫情原因,房女士提出延期还款,双方有了纠纷。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晋商消费金融竟用这种手段来“报复”客户。
事件发酵后,涉事企业在其官网发布声明,向当事人房女士致歉,并表示“责成专人妥善解决”;南通市崇川区警方已对该纠纷介入调查;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发布公告称,从即日起暂停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征信系统查询权限,责成其内部整改,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在现代社会,个人征信被称为“经济身份证”,一般由专业、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依法采集与记录一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建立信用档案。当你与银行或一些经济机构,想进行经济活动时,这些机构可快捷地通过网络查询到你的信用报告,以决定是否与你继续进行经济活动。这不仅减少了经济金融活动的交易成本,还可使相关的经济活动加大安全的概率。因此,对个人来说,征信十分重要,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的信誉财富。在发达国家,个人征信几乎渗透到个人的每一件重大经济活动中,从买保险、申请信用卡到各类贷款、租房、找工作等,个人征信一旦有问题,几乎寸步难行。
房女士这则“征信奇闻”,超乎了人们的想象,让人震惊,在某种程度上也揭开了当下征信业的一些黑幕——对个人如此重要的征信信息,怎可以由一家企业如此随意地填报上传?这类带有人格“侮辱字眼”的信息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权威机构是如何审查的?监管部门又是如何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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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的背后,是民众对个人征信安全性的担忧——金融机构如果和消费者出现纠纷,竟然可以不去法院起诉,直接利用央行征信系统,就能对消费者进行“恶意构陷”打击报复。当个人征信成为某些企业随意挥舞的大棒时,民众有理由担心征信记录是否会被滥用。尤其当下,大量网贷、小额贷一类的企业,被接入了征信系统,是否会导致征信管理的失控?如果某些公司为了利益,拿此作为威胁消费者的手段,作为个体的民众该怎么办?
显然,晋商消费金融这次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人格权,也是一种违法行为。金融机构收账催账,也得遵守法律,不能通过歪门邪道,在权威的个人征信报告上滥用权力。个人征信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利益,它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任何信贷机构都得尊重。我们知道,目前个人征信平台的相关信息,虽由各地金融机构采集上传,但最终的个人征信报告,是以央行名义出具的。无论是作为监管者,还是平台发布者,未经审核就发布这类伤害人格权的信息,也难逃其责。
本刊卷首语早在两年前,就呼吁要尽快“立法规范个人征信体系”。今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明确要求,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作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歧视性安排,不得借助优势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务。同时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不得“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采集,需“保障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准确和可持续”。
这些规则和要求应当说都很合理,但仍过于笼统,尤其对征信机构违反管理办法的追责和处罚规定上,只是一句带过。即使征信机构违法了,也极难在现实中对其追责。好在这个管理办法目前还是征求意见稿,希望能在追责和处罚的规范方面,有更细致的规定,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种征信乱象的出现。
个人征信系统,是现代社会保护民众诚信、提高经济效率的一种制度设计,如果常被金融企业如此滥用,并伤害到民众的合法权利,等于在破坏整个国家的征信系统在国民中的公信力。个人信用如因不实信息有了污点,他的大量经济行为就会受到影响。正因如此,在对失信行为的确定标准与程序上,需要征信机构采取的标准一定得严格、准确、规范,才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让民众信服。
个人征信的主要目的,是为控制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违约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交易的效率。美国是个人征信体系非常成熟的国家,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制定了数十部与个人征信相关的法律,其中,核心法律就有5部,分别为:《消费者信贷保护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和《信用修复机构法》,系统地规范了美国的征信系统,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也保障了消费者隐私不受侵犯。
中国征信业起步较晚,所以征信业问题仍然多多,也使得民众对于个人征信的认知混乱。要改变这种状况,重中之重仍是要对个人征信进行更为全面的立法,而不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一个“管理办法”就一了百了了。只有更高层面、更全面的立法,才能改变目前地方与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的状况,内地的个人征信体系才会有一个看得见的未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