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有售楼处无感抓拍人脸被罚25万,宁波也曾开三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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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使用人脸识别摄像头被罚款,已有先例。今年4月25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家在售楼处无感抓拍人脸信息的房地产商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售楼处虽然张贴了告示表明其正在收集消费者的人脸信息,但因没有向消费者说明收集、使用信息的真实目的和范围,且未经消费者同意,因此仍然被罚。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在经营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需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否则构成侵权。《规定》还明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同样构成侵权。
售楼处记录10万余张人脸图像,被罚25万
据杭州日报社杭州网报道,今年4月,上城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杭州一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处,有4台摄像头的外观与平常的安防摄像头明显不同,经执法人员登录系统后台调查,确定这些摄像头实际为人脸抓拍摄像头,已经记录了10万余张进入售楼处的人脸图像。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售楼处从去年11月就安装了人脸抓拍摄像头。每当有来访人员到达售楼处,4台人脸抓拍机就会抓拍记录下来访者的人脸信息,并储存在服务器上。
在消费者签订购房买卖合同时,地产商会通过消费者身份证信息和再次人脸识别,匹配出其首次到访时间、到访次数等信息,用来区分购房者的来源渠道,例如区分该消费者是自行看房还是中介带看,并据此与分销商或推荐人结算佣金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从去年12月开始,售楼处入口处就摆放了“本售楼处安装有人脸识别系统,您已进入视频监控区域,我们承诺保护您的人脸等信息安全……”的告示牌,在人证对比机旁摆放了“刷证时会采集您的人脸及个人信息,用于查询来访记录和签约管理,我们承诺保证您的人脸等信息安全……”的告示牌。也就是说,售楼处并未向消费者隐瞒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的行为。
但是,这些告示牌都没有向消费者说明收集、使用信息的真实目的和范围。执法人员随机向一些消费者了解情况,发现他们对于个人信息被采集和使用的情况并不知情。
最后,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判定,该售楼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该房地产公司做出25万元的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浙江开展专项执法,宁波此前已开三张罚单
南都记者了解到,售楼处使用人脸识别摄像头被罚款,早有先例。今年4月25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结果:对三家在售楼处无感抓拍人脸信息的房地产商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处罚依据为所涉房地产商侵害了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
与此次杭州被罚案例相似的是,在宁波此前的处罚案例中,也有售楼处在人脸识别摄像头旁边张贴了标识信息,但处罚决定书明确,这只是告知行为,并未实际获得消费者同意。
据悉,今年1月,为精准打击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宁波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区县(市)执法力量,对21个在售楼盘进行了集中检查,并对非法摄取消费者人脸信息行为立案16件。
宁波的执法人员发现,企业使用的设备拍摄精准度非常高,即使戴着口罩也可以被识别出来。房地产企业摄取人脸信息的主要目的是准确识别客户来源,判断是中介带看还是自然到访,作为日后与中介结算佣金的依据,但实际上对消费者利益也有重大影响。
南都此前曾独家报道,有售楼处无感抓拍消费者的人脸信息,以分类实施优惠政策,差价甚至高达30余万元。该报道引发社会广泛讨论。被售楼处人脸识别拍到,买房多花30万?有人被迫戴头盔看房
自售楼处抓拍人脸现象被曝光后,去年年底至今,多地住建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发文,要求在售楼处或开盘现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人脸识别系统。今年3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正式启动“亮剑2021”消费安全综合执法行动,人脸识别数据非法采集问题被列为该行动重点之一。
最高法明确:经营场所刷脸需征得同意
多项国家文件已明确,人脸信息是重要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人脸信息易采集,具有“一旦泄露、终身泄露”的特殊性。
随着人脸识别滥用问题的曝光,相关规范和监管正逐步完善。就在4月23日,《信息安全技术 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脸识别将迎来国家标准。
若顺利实施,国标中多项规定将有效人脸识别系统在监控功能中的滥用,比如收集人脸识别数据时,应向数据主体告知收集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目的、数据类型和数量、处理方式、存储时间等,并征得数据主体明示同意;不应用于除身份识别之外的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或预测数据主体工作表现、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偏好、兴趣等;不应存储人脸图像,经数据主体单独书面授权同意的除外。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在经营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需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否则构成侵权。《规定》还明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同样构成侵权。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李娅宁 记者马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