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回应“黄耀明被捕”:涉嫌2018年立法会补选中舞弊

区诺轩及黄耀明涉嫌于2018年3月3日,在当年立法会补选香港岛地方选区中作出舞弊行为,即为另一人提供娱乐以诱使对方在该选举中投票给区诺轩,而有关娱乐为歌唱表演。

【环球网报道 记者 尹艳辉】据香港“东网”报道,香港前议员区诺轩及歌手黄耀明涉嫌在2018年立法会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今早(2日)被廉政公署拘捕。刚刚,廉政公署发布新闻稿称,落案起诉一名2018年立法会补选香港岛地方选区候选人及一名歌手,控告二人涉嫌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向他人提供娱乐以诱使他人投票给该候选人。

黄耀明(左)及区诺轩(右)资料图

廉政公署称,早前接获投诉,称有人涉嫌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而展开调查,在征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落案起诉区诺轩,34岁,2018年立法会补选香港岛地方选区候选人,及黄耀明,59岁,歌手。

区诺轩及黄耀明同被控一项在选举中向他人提供娱乐的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2(1)(a)条。二人将于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控罪指,区诺轩及黄耀明涉嫌于2018年3月3日,在当年立法会补选香港岛地方选区中作出舞弊行为,即为另一人提供娱乐以诱使对方在该选举中投票给区诺轩,而有关娱乐为歌唱表演。

2018年立法会补选香港岛地方选区于当年3月11日举行。区诺轩是4名候选人之一,并在该选举中当选。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2条订明,任何人为另一人提供食物、饮料或娱乐,或偿付用于提供该等食物、饮料或娱乐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以诱使该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即属舞弊行为。

廉政公署发言人强调,在选举中向他人提供茶点及娱乐属舞弊行为,是严重罪行。廉政公署提醒候选人、选举代理人/助选人员及公众,不应在选举中提供食物、饮料或娱乐以换取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