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情况或审理进展进行了清理,现将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前期已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事项

(一)与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精装修工程)

2020年6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置业”)诉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35.12万元。2020年9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法院作出(2020)黔0403民初1718号民事调解书:1.双方确认总工程结算款为2,026.47万元,已支付1,334.09万元,尚欠工程款692.38万元,贵安置业自愿支付利息为55.00万元。2.贵安置业分四期分别支付194.20万元、194.20万元、202.65万元及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3.如出现任何一期逾期行为,本公司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上述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并计算利息直至支付完毕为止。4.诉讼费贵安置业承担;5.保全费、保险费由本公司自愿承担。目前,本公司已收到案款751.87万元,收款完毕,本案结案。

(二)与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8月,本公司因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阳城投”)诉至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213.33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江阳城投支付工程款2,589.91万元、鉴定费及诉讼费51.80万元。目前,本公司已收到案款2,847.74万元,收款完毕,本案结案。

(三)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

2019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市政二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城集团”),涉案金额 4,010.00万元。2020年12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19)渝仲字第266号决定书:同意市政二公司撤回仲裁申请。本案结案。

(四)与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二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耀实业”)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504.58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恒耀实业支付工程款31.11万元、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目前,经抵扣诉讼费后,市政二公司已收案款71.69万元,收款完毕,本案结案。

(五)与重庆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嘉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陵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576.25万元。2020年10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9)渝01民初1039号判决书:1.嘉陵公司支付工程款3,295.60万元及利息;2.支付律师费20万元;3.四建公司在欠付工程款3,295.6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四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4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1)渝民终139号判决书: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3.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嘉陵公司支付工程款3,268.14万元以及利息;4.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确认四建公司在欠付工程款3,268.14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驳回四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6月,四建公司与自然人刘劲松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四建公司基于本案生效判决对嘉陵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应退还刘劲松3,879.04万元作为债权转让的对价抵偿。目前,所有债权转让的全部对价已经支付完毕。本案结案。

(六)与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73.63万。2020年10月,双方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中安公司应支付款项共计1,654.00万元,其中现金支付739.00万元,剩余915万元采取以房抵款方式。2021年1月,四建公司与中安公司、重庆市易牛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的四方执行和解协议完成915万元债权债务相抵,且目前四建公司已收到案款739.00万元,本案收款完毕,结案。

(七)与肖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0年8月,肖洪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涉案金额3733.81万元。2021年7月,重庆仲裁委员作出(2020)渝仲字第1225号裁决书:驳回申请人肖洪的仲裁请求。本案结案。

(八)与沧州永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4月,沧州永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岐劳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499.08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2,741.45万元及逾期利息。目前,交建集团已支付案款3,278.13万元,支付完毕。本案结案。

(九)与中为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2017年7月,中为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为国际”)因服务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56.00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发回重审后,法院判决交建集团支付居间服务费350万元。中为国际不服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6119号裁定书:驳回中为国际的再审申请。目前,交建集团已支付案款377.39万元,支付完毕,本案结案。

(十)与重庆勇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7月,重庆勇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拓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26.38万元。2019年6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6)渝01民初605号判决书:1.二建公司退还超付工程款2,218.03万元;2.驳回其他诉求。二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7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19)渝民终1362号判决书:1.撤销(2016)渝01民初605号一审判决;2.驳回勇拓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结案。

(十一)与重庆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2019年11月,重庆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744.35万元。2020年11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19)渝05民初4755号裁定书:准许原告重庆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十二)与张传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9月,张传洪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骏耀”)、彭举成、杨勇、重庆市送达工程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诉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00.00万元。诉讼期间,张传洪变更诉讼请求后,涉案金额共计2,000.00万元。2020年9月,开州区法院作出(2017)渝0154民初6145号判决书:1.彭举成支付工程款1,045.43万元及利息;2.彭举成退还保证金300.00万元及利息;3.鉴定费49.08万元由彭举成承担。张传洪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3月,重庆市二中院作出(2021)渝02民终172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住建公司不承担责任,本案结案。

(十三)与周建华其他合同纠纷

2019年1月,周建华因其他合同纠纷,将冉显寿、黄晓平、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重庆市武隆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隆投资公司”)、重庆市武隆区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公司”)诉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诉讼期间,周建华变更诉讼请求后涉案金额为2,209.79万元。2020年11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56民初185号判决书:驳回周建华全部诉讼请求。周建华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3月,重庆市三中院作出(2021)渝03民终47号判决书:1.撤销(2019)渝0156民初185号判决;2.冉显寿支付周建华工程劳务价款565.21万元;3.驳回周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住建公司不承担责任,本案结案。

二、 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重庆市永川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6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永川区兴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永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工程回购款及回购期利息、质保金利息、垫付款利息等,涉案金额为20,134.33万元。2021年10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21)渝05民初4104号调解书:1.截止2021年7月9日兴永公司尚欠回购款本金13,199.19万元,回购款利息6,963.57万元,合计:20,162.76万元;2.2021年7月10日后回购款利息以13,199.1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共计63.01万元,由兴永公司负担;4.前述第一、三项所涉及的款项,本公司向重庆市五中院申请解除冻结措施的同时,由兴永公司支付5000.00万元;5.前述第一、三项所涉及的款项,在2021年10月31日前兴永公司支付8000.00万元,支付前本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6,828.53万元;6.前述第一、三项所涉及的剩余款项7,225.76万元及前述第二项所涉及的回购款利息,兴永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在收到全部款项后三日内本公司开具同等付款额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于收到款项后一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所有土地的查封冻结;7.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付款顺序依次为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回购款本金、回购款利息;8.若兴永公司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本公司有权要求立即一次性支付全部回购款本金、回购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并以剩余未付款为基数,LPR的4倍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兴永公司已经支付5000.00万元,其余款项履行中。

(二)与鄂州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年8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湖北省鄂州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鄂州中心医院”)诉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204.16万元。2020年11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7民初16号民事判决:鄂州中心医院支付工程款617.80万元、利息41.60万元。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2月,湖北省高院作出(2020)鄂民终829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待执行。

(三)与梁平丰绿农产品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梁平丰绿农产品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绿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七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涉案金额为3,994.51万元。2020年8月,重庆市二中院作出(2018)渝02民初33号判决书:1.丰绿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526.23万元;2.丰绿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3.支付质量保证金297.20万元;4.七建在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5.支付鉴定费50.00万元;6.驳回七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丰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5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0)渝民终1816号判决书: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五、六项;3.变更第三项为丰绿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264.81万元;4.驳回七建其他诉讼请求。执行阶段双方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七建公司已收到案款110.00万元,剩余款项尚在履行中。

(四)与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地产”)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5.32 万元。2020年9月,重庆市北碚区法院作出(2018)渝0109民初6321号判决书:1.中安地产支付工程款537.58万元及利息;2.中安地产支付原告质保金70.46万元及利息;3.驳回十一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待对方履行。

(五)与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3 年 11 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泽顺”)、重庆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昌房产”)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后移送至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901.06万元。期间,汉中泽顺提出反诉申请,住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673.35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后,判决泽顺公司向住建公司支付784.45万元,目前,住建公司已收回案款604.00万元,剩余款项泽顺公司尚在履行中。

(六)与蔡炳燃、沈正会民间借贷纠纷

2016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蔡炳燃、沈正会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690.54万元。住建公司不服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2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19)渝民终436号判决书:1.撤销(2016)渝01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2.蔡炳燃偿还借款本金6,690.54万元;3.驳回住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2月,住建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七)与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诚置业”)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505.40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家诚置业支付工程款6,767.25万元及利息,支付进度款资金占用利息826.26万元,返还履约保证金120.00万元及利息,住建公司在工程款6,767.2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住建公司已收回案款9.81万元,剩余款项家诚置业尚在履行中。

(八)与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江坤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联隆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549.39万元。2020年8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0)渝01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1.天江坤宸分两期分别支付工程进度款570.00万元和2,008.68万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万元。2.分两期分别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13.43万元和217.91万元。3.支付停工损失。4.支付律师费20.00万元、保全保险费4.50万元。2021年2月,四方签订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住建公司已收回案款5448.00万元,剩余款项天江坤宸尚在履行中。

(九)与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四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洋基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255.93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洋基公司支付工业公司合同价款609.4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31.11万元)。2021年6月,工业公司与洋基公司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内容,目前工业公司已收到案款200.00万元,剩余款项尚在执行中。

(十)与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19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因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将北汽(重庆)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06.52万元。2021年4月,重庆市江津区法院作出(2019)渝0116民初5295号判决书:北汽公司1.支付工程款1,877.54万元;2.退还保证金95.00万元;3.赔偿临时设施损失20.00万元;4.赔偿鉴定费40.00万元;5.工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完工部分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6.驳回工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5月,工业公司与北汽公司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内容,目前工业公司已收到优先权分配款1164.83万元,剩余款项尚在执行中。

(十一)与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耀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341.50万元。2020年6月,重庆市三中院作出(2019)渝03民初1587号判决书:通耀公司1.支付工程款2,686.92万元及利息;2.支付逾期进度款利息154.00万元及利息、支付逾期进度款利息92.02万元;3.工业公司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工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通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0)渝民终1023号判决书:1.撤销(2019)渝03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2.确认工业公司对通耀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2,686.92万元,逾期进度款利息债权154.00万元,逾期结算款利息债权92.02万元;3.驳回工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待执行中。

(十二)与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年9月,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翔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31.57万元。2020年9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0)渝01民初964号民事调解书:银翔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4,131.5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020年11月,工业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工业公司已收到案款3,315.14万元,剩余款项尚在执行中。

(十三)与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4月,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新环保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50.00万元。审理期间,本公司提起反诉,涉案金额3,100.00万元。2021年1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19)渝05民初851号判决书:1.荣新环保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4月3日解除;2.本公司退出施工现场;3.本公司支付违约金420.00万元;4.驳回荣新环保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6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1)渝民终230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执行中。

三、 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洋置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将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洋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洋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432.14万元。渝北区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天洋公司(1)支付1,400.00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其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暂计至26.14万元;(2)支付律师费6.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8年4月25日,本公司就衡阳梦东方旅游度假区科技小镇1#、2#地块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改扩建项目)与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东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欠付工程款,梦东方公司就其中1,400.00万元欠付款先后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梦东方公司在期限内予以承兑。为担保案涉汇票的兑付,天洋公司出具《连带保证承诺函》,承诺就总计1,400.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并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现汇票到期日均已届满,但梦东方公司未予以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对本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21年7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12民初5047号判决书:1.天洋公司支付1,400.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支付律师费6.00万元。目前,本案一审判决待生效。

(二)与王矩群追偿权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王矩群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71.91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王矩群(1)支付向重庆迪灿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的款项共计1,116.33万元;(2)支付垫付的律师费1.60万元;(3)支付案件诉讼费12.53万元;(4)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至起诉时为41.45万;(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6年9月,二建公司与王矩群就凤凰小学建设项目约定,二建公司因该项目承担的一切经济责任,均有权向王矩群追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欠付项目弱电、智能化工程分包方重庆迪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灿公司”)工程款导致二建公司向迪灿公司支付1,130.46万元,故二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向王矩群追偿。

(三)与王勇翔、封璟不当得利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将王勇翔、封璟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539.73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1)返还不当得利2,145.28万元,并赔偿损失394.4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4年8月,三建公司与重庆宏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帆公司”)就凤凰湾一期幼儿园及凤凰湾七期”项目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1月,三建公司与王勇翔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由王勇翔作为项目的经济承包责任人,代表三建公司与宏帆公司办理技术、经济、签证等有关事项。2017年9月,工程竣工验收后王勇翔在未经三建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刻印章,以三建公司名义向宏帆公司出具2份以工程款抵购房款的《承诺函》,将宏帆公司应支付给三建公司的工程款全部抵偿其及与封璟(王勇翔配偶)的应付房款,该行为严重侵害了三建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四)与重庆颐天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颐天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天康养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涉案金额1,389.76万元。本案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1)三建公司承建的“大渡口区I46-2/03、I51-2/03地块农转非安置房项目(天邻山水)二标段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2018年7月18日起算;(2)被申请人返还质保金1,374.76万元;(3)支付律师费15.00万元;(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理由:

2016年7月,三建公司与颐天康养公司、新城公司就“大渡口区I46-2/03、I51-2/03地块农转非安置房项目(天邻山水)二标段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7月18日向颐天康养公司、新城公司发出《关于申请竣工验收的函》要求竣工备案验收,因颐天康养公司、新城公司原因不具备竣工备案验收条件导致工程拖至2020年11月3日竣工备案验收。至今该工程缺陷责任期无法确认,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故三建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五)与重庆市南川区永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南川区永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隆公司”),涉案金额1,327.61万元。本案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永隆公司(1)支付因居民阻止施工、地震造成的停工损失1,000.6万元;(2)因被申请人、监理认可的新增、变更设计部份工程量对应的工程造价为249.52万元;(3)确认以合同工期为界,此后完成的工程量计价,按相关规范及专业配套文件重新组价决算方式,并按此办理决算;(4)支付律师费49.99万元;(5)支付本案仲裁费27.50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1月,三建集团与永隆公司就南川上湾片区土地整治项目—新城区来游安置还房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进场施工,五年来由于村民阻工及地质资料不清楚,开挖后与地勘资料严重不相符合,不断重新设计、重新勘查。期间施工,窝工、停工相伴,地质灾害不断,地震引起边坡部份严重垮塌而长时间停工。由于情势变更等原因,按原合同约定的清单及定额报价执行已不可能,若继续按照原合同内容履行,势必对三建公司不公平,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故三建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六)与重庆立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立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城公司”),涉案金额1,379.50万元。本案执行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立城公司(1)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1,018.65万元;(2)立即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345.35万元;(3)四建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支付律师费15.00万元;(5)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0.50万元、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7月,四建公司与立城公司就立城香山公馆四期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四建公司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4月全部施工完毕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双方办理工程造价结算,结算金额为8,887.69万元。但立城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工程款1,018.65万元。四建公司多次催收均未支付,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故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3.本案进展

2021年6月,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渝仲字第1477号裁决书:1.立城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1,018.65万元;2.立城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45.35万元;3.四建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立城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万元、担保费1.40万元。目前,本案待执行中。

(七)与连云港班庄特色小镇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连云港班庄特色小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庄小镇公司”)诉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439.87万元。本案执行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易家·班庄文旅小镇彩虹桥工程施工合同》;(2)支付合同解除日前原告所完工程的工程款1,220.63万元;(3)赔偿资金利息损失暂计97.27万元;(4)八建公司在前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易家·班庄文旅小镇彩虹桥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支付未施工部分工程的合理利润90.00万元,以及停、窝工损失121.96万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8年6月,八建公司和班庄小镇公司就易家·班庄文旅小镇彩虹桥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八建公司进场施工,工程于2018年12月28日经监理方验收合格,八建公司报送工程进度款800万元,按合同约定班庄小镇公司应当支付60%即480.00万元,但其仅于2019年2月2日支付200.00万元,已存在违约行为,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故将班庄小镇诉至法院。

3.本案进展

2021年4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07民初1404号判决书:1.解除双方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易家·班庄文旅小镇彩虹桥工程施工合同;2.班庄小镇公司支付工程款621.89万元;3.八建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驳回八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班庄小镇公司履行中。

(八)与安顺市平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安顺市平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安顺住建局”)诉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78.36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安顺住建局(1)支付工程款980.63万元;(2)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297.73万元;(3)支付逾期拨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暂计693.69万元;(4)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4年9月,九建公司与安顺住建局就平坝县黎阳A线市政道路工程二标段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九建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按时按质完成设计图纸、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于2016年全部完成移交,但安顺住建局未按照约定时间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支付工程进度款。2017年12月11日,平坝区审计局委托的贵州鹏业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平坝县黎阳A线市政道路工程二标段结算审核报告书,确认该工程的结算总金额为6,800.03万元。直至今日,安顺住建局尚欠工程款980.63万元。九建公司多次催收均未支付,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九)与重庆市云阳县储备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云阳县储备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粮公司”)诉至云阳县法院,涉案金额1,319.15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云粮公司(1)赔偿因延迟移交场地给住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319.15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6年8月,住建公司与云粮公司就云阳县5万吨粮油加工仓储物流项目土建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方有权要求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合同履行期间,云粮公司移交场地滞后,致使项目的竣工时间从计划的2017年9月延后到2019年12月,施工成本大大超出逾期,前述成本增加的损失应由云粮公司承担,故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与重庆润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润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霆公司”)诉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943.99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润霆公司(1)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款1,127.67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786.32万元;(2)支付律师费30.0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3月,住建公司与润霆公司就润天·檀香山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9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住建公司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给润霆公司,润霆公司已确认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22,105.85万元。因润霆公司拖欠住建公司工程款1,127.67万元,故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与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江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69.59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天江公司(1)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1,028.49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支付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原告额外支出的工程成本741.10万元 及资金占用损失;(3)七建公司在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5月,七建公司与天江公司就“隆鑫·鸿府A地块4标段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七建公司承包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施工范围变更为A2栋住宅及标高为290.3米车库、A3栋住宅。目前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合格验收并实际交付给天江公司投入使用,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而天江公司拒绝配合办理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给七建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故诉至法院。

(十二)与重庆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以下简称“建材物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重庆城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鹏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94.90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城鹏公司(1)支付货款本金1,392.51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2.39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2月,建材物流公司与城鹏公司签订《预拌商品砼供应合同》,由建材物流为重庆中海观音桥F地块项目提供商品砼。建材物流公司按约定供应完商品砼,但城鹏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十三)与徐万春、赵庆学、钟文胜、杨崇启、刘国虎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徐万春、赵庆学、钟文胜、杨崇启、刘国虎因借款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山建设公司”)、柏富勇、方东风、方春林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776.80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大山建设公司、城建集团立即支付五原告借款本金2,3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423.80万元;(2)大山建设公司、城建集团支付律师费3.00万元人民币;(3)被告柏富勇、方东风、方春林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城建集团于2014年5月将新津大件公路外绕线岷江大桥及引道建设工程项目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大山建设公司实施,后因大山建设公司原因与城建集团解除了分包合同。现徐万春、赵庆学、钟文胜、杨崇启、刘国虎称,大山建设公司以公司经营或新津大件公路外绕线岷江大桥及引道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为由向上述五人借款,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与重庆市公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市公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保劳务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起诉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60.60万元。本案一审已判决。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城建集团立即向公保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1,060.60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城建集团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6年8月,城建集团先后与公保劳务公司签订了4份《劳务分包合同》,将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保税区配套产业标准厂房二期建设项目中部分劳务分包给公保劳务公司实施。现公保劳务公司称,城建集团拖欠其工程款1,060.60万元,故向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21年8月,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02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城建集团支付工程款989.04万元及利息;2.驳回公保劳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十五)与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经济纠纷

1.基本情况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青海公路局”)因经济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涉案金额1,235.32万元。本案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交建集团(1)返还超付工程款1,092.29万元、支付利息143.03万元;(2)支付自2020年11月26日起的利息;(3)本案仲裁费由交建集团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3月,青海公路局与交建集团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2017年6月双方签订《公路工程第C标段补充合同》,原取土、弃土位置方式变化,交建集团认为该变化增加了工程费用,向青海公路局申请加付工程款。青海公路局认为选料场址属于交建集团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该笔工程款,故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六)与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风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86.96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交建集团(1)支付货款1,326.99万元;(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为49.97万元;(3)支付律师费10.0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7年7月,交建集团与四季风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四季风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后已按约交付了钢材,但交建集团至今有货款本金未支付完毕,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七)与何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何洪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重庆信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守公司”)诉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012.20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信守公司、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2,012.2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6年,二建公司与信守公司就商丘里仁小区项目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信守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何洪实施,后信守公司与何洪办理结算,结算金额约2,784.54万元,何洪要求信守公司、二建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十八)与白德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白德群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交建集团诉至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095.00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返还保证金1,155.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400.00万元;(2)返还工程款480.00万元及资金损失暂计60.00万元;(3)确认原告不承担项目的亏损;(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5月,八建公司与交建集团就遂资眉高速公路遂宁至资阳段土建工程项目签订施工合同。2010年11月八建公司将该工程交由白德群内部承包。白德群称施工过程中除缴纳保证金1,155.00万元外还为项目垫付了工程款480.00万元,同时认为项目的亏损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保证金及垫付的工程款并不承担项目亏损。

(十九)与重庆正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正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朗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诉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21.01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住建公司(1)支付工程劳务费1,201.01万元及资金利息;(2)赔偿律师费20.0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0月,住建公司与正朗公司就内江金科公园王府工程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基础工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地平方包干)。合同签订后,正朗公司组织人员等进行施工,双方于2020年5月结算确认正朗公司应收工程款为6,376.88万元,现住建公司尚欠1,201.01万元未付,故正朗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十)与亳州市谯城区交投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亳州市谯城区交投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交投”)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一公司、亳州市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亳州住建局”)诉至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83.83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市政一公司支付工程款1,283.83万元及资金利息;(2)亳州住建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9年4月,亳州住建局与市政一公司就城区三义路、正身路、安康路、子建路道排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市政一公司将其中子建路交由亳州交投具体施工。亳州交投称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已检测合格交付使用,市政一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未支付,故依法提起诉讼。

(二十一)与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梦东方(三河)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湖南梦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东方公司”)诉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47.44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梦东方公司(1)支付剩余工程款2,902.47万元和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计549.42万元;(2)赔偿经济损失380.00万元;(3)赔偿可得利益损失844.97万元;(4)支付现场看护费237元/天(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工程实际移交之日止);(5)本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6)支付律师费20.00万元;(7)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8年4月,本公司与梦东方公司就衡阳梦东方旅游度假区科技小镇1#、2#地块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积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该项目,但梦东方公司交付的场地存在无水、无电、道路不通畅等问题,且因征地款未付清导致村民阻工,根本不满足约定的施工条件。又由于梦东方公司一直未能按时支付进度款,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二十二)与贾定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贾定红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710.45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贾定红(1)支付欠付的款项3,226.2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支付管理费484.2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3年2月,本公司与贾定红就云南五腊村项目签订《工程项目内部风险全额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对案涉工程实行全额风险承包,该项目于2018年办理结算后出现亏损情形,本公司按照合同内容向贾定红进行追偿,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二十三)与重庆磐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磐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耀劳务公司”),涉案金额4,372.80万元。本案已裁决,待申请强制执行。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磐耀劳务公司:(1)确认城建集团对磐耀劳务公司享有债权本金4,372.80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1月4日,城建集团与磐耀劳务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城建集团将巴中项目分包给磐耀劳务公司。合同签订后,城建集团共计向磐耀劳务公司支付了款项4,372.80万元。2020年7月2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川民终21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判决认定上述工程项目是重庆利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实施的,城建公司应当向利群公司支付款项,而非磐耀劳务公司。因此,城建集团之前向磐耀劳务公司的支付系磐耀劳务公司的不当得利,磐耀劳务公司应当返还,故提出仲裁申请。

3.本案进展

2021年5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渝仲字第174号裁决书:1.确认城建集团对磐耀劳务公司享有债权940.45万元;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二十四)与重庆市潼南区大潼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之子公司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桥梁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潼南区大潼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潼公司”),涉案金额4,687.70万元。本案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3,556.60万元(最终金额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131.10万元;(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9月,桥梁公司与大潼公司(原单位名称为潼南县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就潼南县东安大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桥梁公司进场施工,于2017年1月23日交工验收完毕,并且该工程随后便实际“通车投入使用”。但大潼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并足额的支付工程款。经桥梁公司多次催促,大潼公司始终以“尚未完成工程审计”为由,拖延付款时间。桥梁公司认为,工程审计并非申请人的义务,同时也不应当成为被申请人拒绝付款的合法理由。故提出仲裁申请。

(二十五)与重庆太平洋森活辉太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太平洋森活辉太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涉案金额4,800.00万元。本案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太平洋公司:(1)支付工程款4,800.00万元并支付利息;(2)三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由太平洋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5月,三建公司与太平洋公司就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路与渝航大道交叉口,渝北广场以西的重庆太平洋森活广场剩余工程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同年8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于2019年6月组织人工及机器设备进场施工,因太平洋公司自身原因,原支撑屋面钢结构的48根钢筋混凝土柱顶标高出现了设计错误,导致全部屋面柱停工拆除,重新设计二次施工,由被申请人负责分包的地下负三层机械停车位也多次停工,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其他分包单位分包项目拖延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项目工期大大延长。三建公司累计完成的工程价款约为9,000.00余万元,但太平洋公司仅审签部分项目金额,连续10个月未审签月进度产值,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约4,800.00余万元未支付,经双方多次协商办理工程签证、审签月进度产值和支付工程款未果。为维护三建公司合法权益,故提出仲裁申请。

3.本案进展

2021年2月,太平洋公司向重庆仲裁委提起仲裁反请求:(1)解除反请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一;(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工期延误赔偿金333.40万元;(3)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其违约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合计2,164.71万元;(4)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十六)与个旧市安寓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个旧市安寓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寓公司”),涉案金额3,915.94万元。本案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安寓公司:(1)支付工程款2,876.34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支付截止至2019年4月30日的资金占用损失509.60万元;(4)支付停工损失暂计300.00万元;(5)支付律师费暂计30.00万元;(6)确认住建公司在建设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7)本案所有诉讼及仲裁费用均由安寓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住建公司与安寓公司就“个旧名悦酒店片区项目(一期)”工程签定《协议书》,就案涉工程停工原因、履约保证金退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金额等进行了书面约定,但安寓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导致案涉工程目前仍处于停工状态。故住建公司依法提出仲裁申请。

(二十七)与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朗琴湾项目)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翔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258.00万元。本案执行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工程款进度款3,218.00万元;(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0.00万元;(3)市政一公司对工程进行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前述诉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8年8月,市政一公司与银翔公司就银翔城·朗琴湾B组团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经过两年多的施工,前述工程已经于2021年6月12日基本完工,目前工程虽还未最后进行结算,但各方已经就月度工程进度款进行了确认,尚欠工程进度款3,218元,因多次协商未果,故市政一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21年7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1)渝01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1.银翔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前支付工程进度款25.00万元,7月31日前支付进度款200.00万元,8月31日前支付进度款400.00万元,9月30日前支付进度款700.00万元,10月31日前支付进度款700.00万元,11月30日前支付剩余进度款1193.00万元; 2.若以上任意一期付款节点未足额支付,市政一公司可就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3.市政一公司放弃本金利息40.00万元;4.市政一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十八)与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天誉学府项目)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翔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992.00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2020年10月—2021年5月)工程款进度款4,932.00万元;(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60.00万元;(3)市政一公司对工程进行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前述诉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市政一公司与银翔公司就天誉学府一期(1-4#商业、10-12#商业、5-9#楼、14-15#门卫、车库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经过两年多的施工,前述工程已经于2019年12月30日封顶,目前工程虽还未最后进行结算,但各方已经就月度工程进度款进行了确认,尚欠(2020年10月——2021年5月)工程进度款4,932.00万元。因多次协商未果,故市政一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十九)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宏钢管租赁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宏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建宏租赁站”)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蒙城县致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致信劳务公司”)、李芳芳、本公司诉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413.77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致信劳务(1)立即归还履约保证金100.00万元及资金利息;(2)支付超期费3,156.33万元;(3)支付二次搭设人工费74.95万元;(4)支付料台款及提升费用43.86万元;(5)支付材料损失赔偿款11.36万元:(6)支付点工费用27.27万元;(7)李芳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致信劳务从本公司承建了“蒙城涡北小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致信劳务又将其承包的脚手架搭设等劳务作业分包给了建宏租赁站。2017年10月,建宏租赁站与致信劳务就蒙城涡北小区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建宏租赁站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致信劳务原因增加了工程量,人工和材料费,故依法提起诉讼。

(三十)与白德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元绿路)

1.基本情况

白德群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诉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562.44万元。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八建公司(1)支付工程款6,562.44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八建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八建公司将省道214线元阳(南沙)至绿村二级公路二标段工程项目交由白德群内部承包,该工程现已实际交付使用,工程造价已经进行结算。白德群认为八建公司尚欠付6,562.44万元未支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减少2021年利润总额35.75万元(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