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王益领军教育培训中心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罚款30000元!

根据全国、全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部署会议精神,铜川市场监管系统扎实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广泛收集违法线索,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强化区域协查联办,集中优势兵力,重拳出击,严打民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铜川全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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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铜川市王益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案
2021年6月22日,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铜川市王益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中心有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样本,同时在该中心还发现了学员信息统计表85张,上面存有家长及学生信息共计3427条。
经查,铜川市王益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与部分学生家长签订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该协议第五条附则第二条中写有“本协议解释权归甲方所有”字样。该中心员工利用收集到的家长及学生信息,逐一拨打家长电话,推销自己的培训课程,并附有通话详请、记录。
铜川市王益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属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行为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铜川市王益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该中心收集的个人信息85张3427条;2、责令改正,给与警告;3、罚款30000元。
#02、铜川市印台区苏祖华豆芽加工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6月14日,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农产品的线索告知函,称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铜川市王益区某超市抽检的黄豆芽经检测,检验结果不合格,该豆芽为铜川市印台区苏祖华豆芽店供应。
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铜川市印台区苏祖华豆芽店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对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苏祖华豆芽加工店的黄豆芽进行了监督抽检,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一、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二、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铜川市印台区苏祖华豆芽加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7月22日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03、陕西蓝启源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1年3月2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陕西蓝启源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生产玻璃瓶装净含量为500ml的菠萝汽水;在辅料库内发现超过保质期限的未开封塑料桶包装的果葡糖浆26桶,已使用过的果葡糖浆白色塑料空桶10个,外包装加贴的标签均标示品名:果葡糖浆,产品规格:75kg/桶,生产批号:C200708431,生产日期:2020.07.08,净含量:75kg,保质期:在规定条件下:六个月;配料间储料罐内放有已经配制好的食品原料约44吨;成品库发现2021年3月2日灌装净含量为500ml的菠萝汽水400包(每包9瓶)。
经查,陕西蓝启源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饮料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2020年7月从省内某科技公司购进果葡糖浆140桶,作为生产500ml瓶装菠萝汽水的原料使用。该批次果葡糖浆的保质期至2021年1月8日。陕西蓝启源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3月1日起,仍然使用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上述果葡糖浆生产菠萝汽水,共生产1个批次。用超过保质期的果葡糖浆共配制菠萝汽水原料50吨,使用过期果葡糖浆700kg,生产玻璃瓶装500ml菠萝汽水400包(每包9瓶),货值金额共计7967.5元。陕西蓝启源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瓶装菠萝汽水未出厂销售,无违法所得。
陕西蓝启源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陕西蓝启源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果葡糖浆26桶,没收净含量为500ml/瓶的菠萝汽水400包(每包9瓶),没收超过保质期果葡糖浆配制的菠萝汽水原料44吨(已销毁);2、罚款50000元整。
#04、铜川市绿川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违法案
2021年6月22日,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陕西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接到关于铜川市绿川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投诉举报单,称在该公司版权所有的官方销售推广网站,产品名称为“宜君高山红枣”的广告中有宣传并可抑制癌细胞的广告用语,要求依法查处。
经查,铜川市绿川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版权所有的官方销售推广网站推广宣传其产品“宜君高山红枣”,网站广告中宣称:“枣能提高人体免疫力,并可抑制癌细胞”等广告用语。该公司网站维护、推广、宣传事宜全权委托西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并与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网站维护合同,双方约定按年支付费用,铜川市绿川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支付西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0元的网站维护费、商品推广费和宣传费,服务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实际每年支付西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费为800元,已支付四年,合计广告费为3200元。
铜川市绿川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铜川市绿川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广告违法行为;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处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4800元。
ZJ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