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我能喝15年茅台”的副厅级“官迷”李伟刑17年

“我是副市长,怎么能和他们喝一样的酒,必须有差别,只有我才能喝15年的茅台酒。”2020年3月,已升至副厅级的“官迷”李伟落马了。
此前,《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发布《李伟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文章提到,工作性质、职务的变化,使李伟愈发迷恋“当官”的感觉。他自认为处处高人一等,在接受老板宴请吃喝时,在酒桌上刻意把人分三等,对应的酒也分三档——自己喝15年的“茅台”,老板喝“水井坊”,下属喝本地产的“三道坝”。
2020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检察院以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将原乌鲁木齐市副市长、政法委副书记李伟公诉至法院,对其提出12年至14年的量刑建议。12309中国检察网近日公布了相关起诉书的内容。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获悉了李伟案件的裁判情况。2020年12月28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伟虽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受罪次数多且有多次索贿情节,在全疆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检方提出的量刑建议存在明显不当。最终,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李伟有期徒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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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一审法院查明,李伟自1998年至2020年期间,在重要领导岗位上长期受贿,在33起受贿犯罪中,有18起具有索贿情节,索贿金额高达926万余元,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宣判后,李伟提出上诉。2021年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李伟的上诉,维持原判。
升职“关键一步”成其涉案“重要时刻”
上任县长伊始即侵吞协税护税奖金
1966年6月出生的李伟,早年间长期在银行系统工作。《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发布《李伟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文章提到,在银行系统工作20年后,李伟萌生了进入政府机关工作的念头。2003年,他借助多年积攒的人脉关系,调任乌鲁木齐市国资办副主任。在国资系统任职10年后,李伟升为乌鲁木齐县委副书记、县长。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20年4月15日,李伟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委留置,同年9月9日被刑拘。落马前,54岁的李伟是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政法委副书记。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职位变化的“关键一步”成为李伟涉案的“重要时刻”。李伟被控的前两起受贿犯罪事实均始于1998年。这一年,他刚升为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贷部总经理。
据检方起诉书指控,1998年8月至2007年5月,李伟为私营企业主马某在煤岩剥离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马某现金20万元、索要一块价值1.9万元的手表。
1998年12月至1999年12月,李伟为北京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争议部合伙人王某在案源介绍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2次收受王某所送现金共21.65万元。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3月,李伟仕途迈出“关键一步”,成为乌鲁木齐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检方指控其受贿的多笔犯罪事实,即发生在这一年。
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李伟为深圳一家进口设备公司在办理乌鲁木齐市塔拉德萨依煤炭详查许可证延期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执行董事张某50万元。
2012年5月,李伟为乌鲁木齐一家煤业公司在复工复产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30万元。
……
2013年1月,李伟去掉了“代理”二字,正式升为乌鲁木齐县委副书记、县长。上任伊始,他就涉及贪污犯罪。据检方指控,2013年2月至5月,李伟安排时任乌鲁木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马某通过水西沟镇政府,违规套取协税护税奖励资金50万元,并将其中41.213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除上述贪污犯罪外,李伟被控受贿的33笔犯罪事实中,有8起是始于2013年。
充当恶势力犯罪团伙“保护伞”
5次收对方的现金、美元和名表
据官方通报,2020年4月,李伟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9月被双开。纪检部门通报提到,李伟充当恶势力犯罪团伙“保护伞”。
《中国纪检监察报》在其发布的《李伟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文章中提到,2019年底,乌鲁木齐市某小额贷款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方某及其团伙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受到了法律制裁。而李伟早在2012年便与方某交往甚密,他收受方某的贿赂,纵容以方某为首的恶势力发展壮大。2015年,在明知方某涉嫌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况下,李伟仍试图帮助方某控制的煤矿恢复生产经营。
据检方指控,2012年2月至2016年9月,李伟先后5次收受上述方某现金20万、港币10万、美元10万和价值15万元的一块百达翡丽手表,这些财物合计达105.5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玉石、手表、金条、名包都在李伟的“受贿清单”中出现过,手表更是一大“关键词”。据检方指控,李伟曾先后收受8块名牌手表,从起初收受一块价值1.9万元的帝陀手表,到后来的十多万元甚至二十多万元的名表。其中最贵一块来自新疆某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
据起诉书指控,2007年初至2019年9月,李伟为朱某在自治区五交化公司改制过程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朱某现金5万元、安排朱某支付体检费1万余元、理发店充值1万元,索要、收受朱某宝格丽牌手表1块(价值25.6万余元)、卡地亚牌手表1块(价值3.5万余元),以上财物共计35.2万余元。
2015年7月至2018年8月,李伟索要、收受新疆某投资集团董事长陈某现金10万元及价值5万元的一个玉石手镯。此外,李伟还帮助两家餐厅在申请特色餐饮补助等方面提供帮助后,各收餐厅老板送的一个古驰女包和其他财物。
要求行贿者“贱卖”别墅或“高价”买房
雇保姆钱、家庭日常开销等均找人买单
据检方指控,李伟为他人在国有企业改制、工程项目承揽、审批、土地性质变更等方面提供帮助,索要、非法收受他们财物共计2106.2万余元,其中808.8万余元未实际取得。
红星新闻记者还注意到,李伟被控的受贿犯罪中有多笔涉案超百万元。其中最大一笔是跟房子有关。2015年,李伟开始倒腾房屋。他要求行贿者将别墅“贱卖”给自己,或要求私营企业老板“高价”买其房子,其中的差价被检方认定为受贿犯罪金额。
据检方指控,2015年7月至2018年10月,李伟为新疆一家资源发展公司在乌鲁木齐县房车露营地项目选址、项目落地、土地征用、工程项目审批、绿化验收、燃气开通等方面提供帮助,索要、收受其董事长李某财物。
2015年7月,李伟要求李某以360万元的价格将其别墅出售给自已。后经评估,该别墅及其装修、配置家具家电等价值合计548.7万余元。李某变相索要财物188.7148万元。
2017年2月,李伟向李某提出,用上述别墅置换李某公司开发另一栋别墅,并按其要求装修。经评估,后面这栋别墅价值924万元,装修费用185万余元。李伟变相索要540.8万余元,尚未实际置换。
此外,一个月前,李伟还要求李某以70万的价格购买其一套房屋。经评估,该房产价值62.3万元。李伟变相索贿7.7万元。
在“高价”卖房、变相索贿方面,检方还提到两起犯罪事实。2015年8月,李伟要求其帮助过的新疆一家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以27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一套房屋。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86.3万元,李伟变相索要83.7万元。
2015年12月,李伟要求其帮助过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别墅。经评估,该房产价值147万元,6套红木家具价值24.7万余元。李伟变相索要28.2万余元。
除了找私营企业老板买卖房子外,李伟的雇佣保姆费、日常家庭开销、孩子在京租房钱等均是让后者买单。李伟还安排自己的司机在一家公司挂名“吃空饷”。
在全疆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
2020年12月28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伟案作出判决。据法院判决记载,李伟签署了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他对于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检方建议对李伟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上14年以下,并处罚金。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李伟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李伟归案后除交代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索要、收受私营企业主李某832万余元财物的事实外,还主动交代未掌握的贪污公款41.2万余元和索要、收受私营企业主陈某等29人1189.1万余元财物的事实。李伟及其亲属主动上交犯罪所得1969万余元,监察机关依法查封93.3万余元涉案财物。
法院在判决中专门指出,鉴于李伟自1998年至2020年期间在重要领导岗位上长期受贿,在受贿的33起受贿犯罪中,有18起具有索贿情节,索贿金额高达926万余元,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综合考虑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伟虽然与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亦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向本院提出了量刑建议,但本院经审理认为,李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次数多且具有多次索贿情节,在全疆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存在明显不当,遂建议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伟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描述,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期间及之后均没有发现其他犯罪事实和从重处罚情节的事实和证据,回复该院对原量刑建议不予调整。根据反馈情况,该院依法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作出判决:李伟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20万元。李伟非法所得1297.3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上诉称判决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李伟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显示,李伟上诉提出,李伟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12年至14年有期徒刑,一审法院调高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
李伟的辩护人还提出,一审庭审活动简化。李伟的多次索贿情节检察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一审又以多次索贿对李伟从重处罚,属于重复评价。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伟贪污、受贿的事实清楚,所列举各项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案件事实,且经一审法庭质证属实。该院审理期间,李伟及其辩护人未提交新的证据。该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定,李伟虽然认罪认罚,但一审法院并没有适用简易程序,而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存在恢复普通程序审理的问题。辩护人所称一审庭审活动简化,仅是在质证环节,对于庭前会议中展示过,且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只出示证据目录,这种简化建立在庭前会议详细出示证据内容且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基础上,不能因此认为是适用简易程序。
二审法院在其刑事裁定书中描述,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辩护人称一审法院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没有告知被告人,系程序违法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了调整量刑建议的意见,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二审法院还提到,关于辩护人提出李伟多次索贿的情节检察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一审又以多次索贿对李伟从重处罚,属于重复评价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而是基于李伟多次索贿等情节对其独立作出量刑,不属于对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最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李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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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编辑 柴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