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钱还得看广告”,岂能成为视频平台“通行规则”?

终结这种不正常现象,除了用户自身维权,也需要更多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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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曙明(法律专业人士) 编辑 迟道华 校对 李立军
日前,各大视频平台相继宣布停止VIP会员的超前点播服务,受到社会好评。但仍有一些视频网站会员表示,交了会员费的自己,“免广告”的待遇名不副实。平台各种形式的广告依然时不时跳出来,这些广告形式甚至多达12种,严重影响观看体验感。
对用户来说,花钱升级为“会员”,就是为了免除看广告之苦,结果钱交了,广告照看不误,他们自然有被欺骗的感觉。
对此,视频平台有自己的解释:“如果有部分影视剧无法跳过广告,那是由于部分版权方有特殊要求影片或电视剧提供的广告服务。若非片头广告,不在会员免广告特权范围。”各视频网站也确实通过《会员协议》,“坐实”了会员观看非片头广告的“义务”。有的网站在《会员协议》中规定:“在使用VIP会员服务的过程中,仍将(可能)接触到以各种方式投放的商业性广告,包括但不限于贴片广告、开机广告……”,明目多达1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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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IC photo
同意《会员协议》,才能成为会员,这样看,看广告似乎是会员的自愿选择。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现实中存在“花了钱不用看广告”的网站,“花了钱还得看广告”网站恐怕早就死掉了。
现实却是,“花了钱还得看广告”早已是这一行业的通行规则,各家视频网站对不少视频资源也已经形成垄断。如此现实下,用户的选择只有两种:要么同意《会员协议》,要么不看。对很多人来说,同意《会员协议》绝非发自内心,而是视频网站利用优势地位“逼迫”的结果。
视频网站提供给用户的,是一种格式合同。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处于优势地位,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的平衡,《民法典》做了一些特殊规定。比如,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如果《会员协议》中会员交钱后“仍将(可能)接触到以各种方式投放的商业性广告” 的条款有效,那也就意味着,无论网站和版权方加入多少广告,会员都只有受着的份儿。可以无限制地加重会员责任,这样的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再有,《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既然交钱成为会员目的是为了去除广告,那么,去除的就应该是所有广告,而非其中的一部分。这是最通常意义上的理解。如果会员这样的理解和网站不一致,那么,根据法律,应以会员理解为准。
这件事在法律上的是非,并不难判断。但公众呼吁多年仍难以改变,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司法支持的力度不够,网站有恃无恐。早在2019年,就有大学生为此将某视频网站告上法庭,虽胜诉,却未获得足够赔偿,这样的判决对网站无异于鼓励。二是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力量介入不够。和会员个人通过司法手段维权相比,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的介入通常更有效率。然而,这些年,除了媒体和少数地方消费者协会的批评、呼吁,一些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一直没能采取有实质成效的行动。
一个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多年得不到解决,这种现象很不正常。彻底终结它,需多方共同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