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发布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排放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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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决定对钢铁、水泥、陶瓷、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执行排放特别要求,旨在加快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保障。
《通知》要求,钢铁行业、水泥行业、陶瓷行业厂界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限值,执行150微克/立方米。钢铁行业、有机化工等涉VOCs企业厂界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
《通知》强调,将排放特别要求纳入涉及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管理,由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变更相关企业排污许可证,按照特别排放要求许可;《通知》中未涉及污染因子,仍按国家和省运管标准执行;所有新、改、扩项目执行排放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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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地、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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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有机化工等涉VOCS企业厂界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
根据GB3095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非甲烷总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二级: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二级标准。
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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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水泥、陶瓷行业分别执行钢铁企业、水泥企业、陶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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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宠
编辑│闫艳丽
审核│李彦水 冯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