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公布10起典型案例

12月31日,省检察院和省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10起平安青海建设典型案例。
青海检察院典型案例
一、叶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8年6月,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在承包工程项目中,拖欠12位民工工资12万元。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叶某某仍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经检察人员释法说理,叶某某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并赔偿6000元,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罪轻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把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摆到检察工作的突出位置。我们通过参与涉农民工薪酬纠纷调解等方式,帮助农民工讨回劳动报酬,变被动司法为能动司法,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依托案件积极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二是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因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如果简单追诉、处理不当,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形成更深的积怨,埋下更大的隐患。我们坚持主动履职,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深入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想法,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促进矛盾化解,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三是“谦抑、审慎、善意”是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经济犯罪案件秉持的理念。对于真诚认罪悔罪、知错改正,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危害后果减轻或者消除,被损坏的法律关系修复的,依法从宽处理。
二、贾某一刑事申诉案
1992年7月6日,被害人贾某二擅自进入租住在其院内的吕某某住房被当场发现并发生口角,吕妻回来发现少了现金322元,便将贾某二扭送至派出所,联防队员严某某、协管员刘某等三人对贾某二拳打脚踢至次日凌晨,贾某二不治身亡。1992年12月18日,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严某某、刘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平安县公安局一次性给予死者亲属丧葬费等22000元。2020年9月,原案被害人家属贾某一以原判决错误为由,分别向海东市检察院和青海省检察院提出申诉,两级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并结案。但鉴于被害人贾某二的母亲年老体弱多病,妹妹患有精神疾病,哥哥又无劳动能力,一家7口仅靠贾某一一人打工维持,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省检察院主动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给予贾某一一家10万元救助金。贾某一承诺息诉罢访。这起长达29年的信访积案得到圆满解决。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我们在办理此类刑事申诉案件时,坚持多角度、全方位地关注案件情况,尽力为被害人及家属给予更多的心理关怀和生活救助,帮助他们走出生活阴影。检察长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用全新的视角、更多的举措把为民司法贯穿于办案各环节、全过程,不仅有效防范了社会风险,也是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
三、玉树州杂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排除油气安全生产隐患依法履职案
玉树州杂多县“江河源油城”加油站,位于县城主干道然子路西,附近分布有32家商铺和18处居民点,人流量大、人口密集,周围还分别设有县第三幼儿园、县第二完全小学、县第一民族中学三所学校,共有在校师生5000余名,而县第三幼儿园与加油站仅一墙之隔。该加油站站址的不合理设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2019年10月10日,杂多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应急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尽快搬迁加油站,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在检察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加油站实施了异地搬迁,并于2020年12月投入使用,及时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维护了学校广大师生和各族群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及时解决了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消除了重大公共安全隐患。二是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督促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敦促加油站实施了异地搬迁,取得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助推平安青海建设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三是检察机关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公益损害问题,积极开展办案工作,为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施行提供了法治实践样本,该案件入选“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件”。
四、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地质灾害防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3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位于西宁市南川东路东侧,南山公园以西,六一桥以南1公里处凤凰山山体,存在山体滑坡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该滑坡体对于南川东路过往行人、车辆和周边住宅小区、加油站、部分商铺造成较大安全隐患威胁。该院依法向城中区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尽快对该滑坡危险体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治理。该局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有效措施,对南川东路山体滑坡开展系统整治。目前,相关治理工程已全部竣工,经初步验收均合格。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检察机关针对重大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二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发力,促进了生态环境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切实保护了生态环境。三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履职情况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公益修复措施落实到位,保证检察建议有效落实,促进了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五、岳某甲等人系列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019年至2020年9月间,霍甲、韩某某制售国窖1573、剑南春、五粮液等商标的假冒名酒1121瓶、假冒商标及包装材料共计价值503548元。岳某甲、霍乙在租赁房屋制售五粮液、五粮春、贵州茅台等商标的假冒名酒1864瓶、假冒商标及包装材料共计价值1487771.8元。岳某乙、谢某某制售五粮液、海之蓝、天之蓝等商标的假冒名酒666瓶、假冒商标及包装材料共计价值185376.66元。王某、李某甲明知是假冒白酒及香烟而销售,涉案假冒名酒314瓶,中华牌香烟36条共计价值194226元。李某在经营期间购进假冒白酒进行销售,销售五粮液、剑南春白酒金额为95000元。海西州中级法院对霍甲、韩某某、霍乙、岳某甲、岳某乙、谢某某、王某、李某甲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至3万元,对谢某某宣告缓刑。海西州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起系列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强化释法说理,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人民法院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各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二是贯彻落实了“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体现司法温度,对涉案其他亲属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检察机关为服务社会综合治理建言献策,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进市场管理,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青海法院典型案例
一、玉树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与某牛羊屠宰销售公司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玉树市某牛羊屠宰销售公司排放污水,露天堆放牛羊粪,造成空气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玉树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遂委托青海省环境科学院研究设计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次生态环境污染损害问题进行评估。2021年9月24日,双方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果,经磋商达成玉树市某牛羊屠宰销售公司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承担环境损害评估费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费 8万元的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司法确认,给予强制执行效力。
【典型意义】三江源地区是我国生态系统最敏感、最脆弱的区域,也是中国乃至整个亚洲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本案系玉树州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在提高生态环境损害纠纷化解效率,构建多元共治的环境资源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司法手段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平安青海建设,营造平安青海环境,为我省“一优两高”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总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2021年8月2日20时许,总某和朋友一同饮酒,酒后不听劝阻执意驾车回家,在行驶中撞伤正常行走的路人扎某某。经鉴定,总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23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并交警部门对其行为实施立案侦查。
【裁判结果】班玛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鉴定总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危险驾驶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全省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最多,占刑事案件比例最大,主要情形就是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的“害群之马”,因醉酒驾驶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例层出不穷,给家庭、社会带来了重大伤害。通过此案的发布,会让更多的人引以为戒,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杜绝酒后驾驶机动车,对提高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责任感,有效推动平安青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青海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青海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黄河某水电站,是国家“十二五”规划建设的重点水电项目,也是首批列入国家基础设施领域鼓励社会投资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该项目停工,移民安置陷入停滞,防汛隐患日趋严峻。2020年6月15日,该公司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经评估审计,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141.57亿余元,负债总额149.19亿余元,涉及债权人122家。经公开招募遴选,最终由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战略投资人,出资62.87亿元参与破产重整。2021年6月24日,黄河某水电站全面复工。
【裁判结果】2021年4月22日,西宁中院作出批准《青海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及终止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的裁定。
【典型意义】该工程涉及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建设,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面广、影响重大、衍生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疑难复杂。通过破产重整,破产企业得到全面救治,职工劳动关系继续存续,职工利益得到充分保障,黄河上游防汛工作得到加强,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化清偿,国家重点能源建设项目全面复工建设,消除了存在的各类风险隐患,以司法行动谱写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建设新篇章。
四、王某海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基本案情】王某海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自房屋建成并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双方对竣工验收程序的理解和完成办证的约定时间认识不一致,王某海遂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裁判结果】经过一审二审,省高级法院在再审期间,主动与省信访联席办沟通,在全面掌握双方当事人信访过程中反映的相关情况后,合议庭经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释法说理,促成王某海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和解,并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该小区其余180余户业主,未再针对同类问题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调解有利于调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找准纠纷源头、安抚情绪、消减对立冲突,有效防止纠纷的蔓延扩大,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独特的作用。通过调解一起案件,该小区众业主最终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握手言和,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稳定一片”和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也能够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切实以能动司法作为,积极定纷止争,助力平安青海建设。
五、青海某置业公司诉某县政府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2013年9月,某县政府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文化广场建设协议书》。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某县政府违反协议规定的内容,未经与某置业公司协商一致,擅自将规划中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公司开发建设。另外,因某县政府未按约定完成一期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某置业公司自行实施了拆迁安置,并向被拆迁户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共计6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某县政府向某置业公司给付拆迁补偿款600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20万元。本案审结后,二审法院向某县政府发司法建议,建议应诚信履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协议。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解除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与协议约定,给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适当补偿。
【典型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诚信是最好的招商名片。行政机关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行政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应对依法解除行政协议给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本案中二审法院,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有效化解和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使企业能够放心投资、安心发展,促进了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督促政府守信践诺,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西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