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扩区”、“改革开放”两个重点,最高法出台意见保障前海建设

2021年9月5日、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横琴方案》《前海方案》或“两个方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横琴意见》《前海意见》或“两个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负责人就“两个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两个意见”起草
遵循哪些思路和原则
相关负责人表示,“两个意见”起草主要遵循了三点思路、原则:
一是结合两个合作区的战略定位、功能作用和发展方向,因地制宜出台举措。其中,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的重要目的是通过推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来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因此,《前海意见》把握“扩区”和“改革开放”两个重点,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的原则,重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跨境商事规则衔接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
二是突出既符合地方需求,又切实可行的改革举措。比如,在前海合作区推进粤港澳研究平台建设、优化国际商事审判组织体系、支持海洋中心城市建设等;在横琴合作区强化拓展横琴法院职能作用、便利澳门居民工作就业等。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和积极稳妥相结合。在先行先试、大胆探索,保证具体举措的针对性和协调性的同时,对于较为敏感、争议较多,需要授权做出一定突破的改革事项进行宏观性、原则性表述,为将来的具体落实预留空间。
“两个意见”有哪些亮点举措?
司法改革举措的出台和落地往往伴随着体制机制的调整和优化,“两个意见”也对此进行了重点回应。
一是完善前海合作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体系。健全完善前海合作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体系,打造粤港澳商事审判优选地,是广东尤其深圳方面提出的较为突出的司法需求之一,也是中央相关文件明确的支持内容。《前海意见》对此予以回应,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际商事审判组织体系,建设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处理国际商事纠纷体制机制。
二是依法有序扩大涉外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在综合考虑国际司法原则、科学界定收案数量的前提下,以已有的政策文件为依据,适度扩大前海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试点引入“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受理没有连接点但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提升前海合作区在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球自贸港中的司法影响力。
“两个意见”在落实要求方面
有哪些创举?
法律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是横琴、前海合作区承担的重要使命,也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必要手段。“两个意见”在落实要求方面有哪些创举?
一是完善域外法查明和适用机制。支持横琴和前海法院探索扩大域外法的适用,除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允许在两个合作区内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域外法解决合同纠纷。
二是构建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两个方案”及之前的多份政策文件均对商事案件诉讼、调解、仲裁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有所提及。因此,“两个意见”均提出支持人民法院与商事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对接,形成合力,推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三是加强对制度和规则的研究。《前海方案》提出,要“发展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粤港澳研究基地”。结合现有相关工作的进度,《前海意见》明确提出支持粤港澳司法研究平台建设,推进“一国两制三法域”框架下内地与港澳法律制度衔接、工作机制对接、国际商事规则比较等法律问题研究。
“两个意见”为粤港澳司法交流协作
提供了什么保障?
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广东乃至内地毗邻港澳的窗口和常态化交流平台,两个合作区承担着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丰富协同协调发展模式的重要职能,理应在促进粤港澳司法交流协作、增进司法互助互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是简化涉港澳案件诉讼程序。支持横琴、前海法院简化港澳诉讼主体资格司法确认、授权委托见证、送达程序、诉讼证据审查认定等方面的程序,提高涉港澳民商事纠纷诉讼效率。
二是加大司法交流和人才培养力度。支持粤港澳三地司法部门加强交流合作,推动简化跨境司法交流合作审批程序,加大法治人才联合培养力度,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专业化能力的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