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四大问题”,这家券商被证监局警示!

中国基金报记者 张燕北

牛年尾声,又有券商因基金销售业务违规遭到处罚。

收四川证监局警示函

基金销售业务存4类问题

1月27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四川监管局发现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销售的基金产品准入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到位;二是个别宣传推介材料用语不规范且未提交合规审查;三是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资质管理不到位;四是场内基金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

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8年7月,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由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体转制而成的专业证券公司。目前川财证券由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等共同持股。

川财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等传统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

基金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趋严

事实上,近一个月以来,多家基金销售机构因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被监管集中通报处罚。

自去年12月底以来,就有中国银行宁夏分行、中信证券股份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相继接到监管罚单。

而在两天前,1月25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关于对光大证券(601788)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销售非光大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六条的规定。”证监局称。

广东证监局要求其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组织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众多违规案例中,基金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是重灾区。按照《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简称《指引》)“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所以,业内认为,风险测评看似简单,实际上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如果基金销售机构、服务机构不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盲目推荐产品,因此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卖方机构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无论是机构还是投资者,都不希望这样的情况发生。

那么如何确定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呢?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综合参考产品类型、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流动性、到期时限、结构复杂性、募集方式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对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依照其风险水平由低至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R1至R5),便于投资者和销售机构了解产品的风险属性。

值得一提的是,风险测评结果并非一直不变。销售机构会定期要求投资者重新进行风险测评,确保风险测评结果及时更新,以衡量投资者准确的风险评级。

当然,随着投资者年龄、收入、投资知识和经验的增加,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届时投资者可自行重新测评,修改风险等级。

编辑:小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