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2.5亿存款失踪,28人血本无归,银行居然没责任?

来源 | 深蓝财经

作者 | 郑婷

中国工商银行在广西南宁,面临一场严重的“信誉危机”。

这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上市银行,被曝出现了一名“内鬼”,此人将28名储户的钱悄无声息地转走,涉案金额逾2.5亿元。

最让人想不通的是,一审法院认定这位暗箱操作的银行高管对储户实施的是盗窃行为,而不是职务侵占行为,因此银行不用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大白天在银行存钱怎会被盗,为什么银行可以完全免责?这让涉案储户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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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认定为盗窃,银行免责

操纵这一金融大案的人,名叫梁建红,工行南宁分行原高管,主要负责工行南宁分行在南宁市的个人类业务,包括储蓄存款、理财和个人贷款等。

2018年,两名受害者结识了一位名叫梁某某的女子,该女子称自己和梁建红是同学,梁建红那儿有个大额存单业务,说是年底了有些小额贷款之类的企业需要资金,问他们能不能存点钱。存钱的好处就是,他们除了可以获得银行规定的正常利息外,每个月还能额外到手2%的补贴利息。

于是在后续时间里,两名受害者通过梁建红办理了多笔共计1200多万元的大额存单业务。

这个看似靠谱的高收益业务,实际是梁建红为个人筹资精心布下的陷阱。

怎么暴露的呢?多亏了梁建红实际控制的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厚汽车公司)财务时某,此人因多次伪造大额存单心虚,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时某自首的第二天,梁建红被警方抓获,并被工行解聘。

至此,梁建红的犯罪原因和过程才被公之于众:原来,梁建红由于家庭变故,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资渠道赚取更多的收入,于是从2011年11月起开始找亲戚朋友借钱,到了2018年初,光是支付利息,梁建红每个月都要花费450万元,而其所投资项目又都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找到更多借款,这才让她产生了制作假的大额存单,去替换储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去将储户在工行的大额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梁某某等3名中间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额外支付给中间人每个月4.5%左右的收益。

具体操作为,梁建红在被害人到工行办理大额存单时, 让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按时某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

这时,时某就会拿着客户的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自己控制的账户。

后经查明,梁、时二人通过上述方式一共窃取了28人存单款共计2.53亿元,案发后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法院判决,这约1.2亿元由梁建红及时某共同退赔。

除此之外,梁建红还涉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非法集资,其中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面,涉及向4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合计约35.6亿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约1.5亿元)。

这些钱除了用于归还之前集资参与人的借款及高额利息外,还用作梁建红控制的几家公司经营,并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和炒股。只可惜最终,梁建红在中国A股市场血本无归,共计亏损1200万元左右。

最终,南宁中院以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判处梁建红无期徒刑;时某在内的其他三名案犯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银行竟然在这笔2.53亿存单款中全身而退,不用赔付储户任何损失,这让所有受害者难以接受。他们称,如果梁建红的相关行为被定性为职务侵占,那么涉事银行就应该赔偿储户损失,但如果定性为盗窃,则意味着储户的钱大白天在银行被偷了。

更奇怪的是,最初梁建红分明是以职务侵占罪的罪名被刑拘,结果却在起诉阶段变成了盗窃罪、诈骗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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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底曾有报案

但结果不了了之

对于定罪,不光受害者,连梁建红本人都不服气。

梁建红本人认为,受害者对其个人的生活、工作经历都很清楚,知道其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的总经理,存单人也是基于其身份同意了其对存单人所提的四点要求,其本身也利用了身份快速办理了存单款的转入、取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受害者也称,他们之所以相信梁建红,一是因为梁建红银行领导的身份,二因为梁建红曾提供带有工行标识的相关文件,以证实相关业务的真实性,三是他们每次都在工行的营业场所办理业务,全程被银行员工当作VIP接待。

除此之外,受害者还认为,大额存单里的钱转到他人账户有着种种限制,梁建红难以单独实施所谓的盗窃行为,因此更应该被认定为职务侵占。

但对此,一审法院南宁中院却认为,梁建红因对外借款需支付利息、投资项目亏损等原因产生了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将储户存单中的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可见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明显。梁建红、时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此案还有一个具有争议的地方,据首发媒体华夏时报报道,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东葛东支行,一名储户曾于2018年12月7日拿着经梁建红替换的假存单来办业务,被柜员识破系伪造后当场报警。然而,这起案件最终不了了之,梁建红得以继续作案半年之久。

2020年8月,广西银保监局对梁建红作出行政处罚,同一天对工行南宁分行罚款150万元,理由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异常资金支付业务核查不到位、办公营业场所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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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预聘请知名律师维权

涉事银行从拒接采访到主动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