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终究还是错付了那份“江湖义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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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1年2月24日,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受害人卓某某等五人在过马营镇吃饭时,卓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予吉某某让其取钱买酒,并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了吉某某。25日凌晨03时许,吉某某送醉酒的卓某某回家时,卓某某又将银行卡交给吉某某并示意吉某某去花钱,吉某某随即收下了银行卡。25日晚21时许,吉某某用卓某某的银行卡私自从贵南县过马营镇农业银行3号ATM上取走5000元现金。
【调查与处理】2021年2月24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受害人卓某某和同村的才某某、桑某某等人在一起喝酒直至25日凌晨。期间,因需要买酒,卓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吉某某去买酒,吉某某买完酒后,未及时将卓某某的银行卡归还。2月25日21时许,吉某某用卓某某的银行卡和已知的银行卡密码在贵南县过马营镇农业银行3号ATM上进行了两次取现,一次为2000元、一次为3000元,共计5000元,赃款被挥霍一空。
2021年3月1日,贵南县公安局受理该案并决定立案侦查,同年3月15日犯罪嫌疑人吉某某被贵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贵南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吉某某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贵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受害人卓某某的银行卡,并从中提现5000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生活方式的不断提高,刷卡消费已经逐步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消费方式,信用卡也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都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广大农牧民群众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一定要保管好个人的信用卡,做好个人信息保护,不要将本人的信用卡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信用卡丢失后要第一时间向银行部门挂失。不要给伺机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提供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