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擅用他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侵犯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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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发布九个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值得注意的是,九个案件均在民法典颁布后判决生效。其中“智能算法软件侵害人格权案”中,法院认定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
根据最高法披露的案情,被告系某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的运营方,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AI陪伴者”,设定其名称、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相互称谓等,并通过系统功能设置互动内容,系统称之为“调教”。
而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告通过算法应用,将依据原告姓名及形象创设的“AI陪伴者”开放给众多用户,并允许用户上传大量原告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I陪伴者”的功能。
原告认为,这构成对他一般人格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被告则辩称,发布涉及原告的表情包、图片均是用户个人行为,被告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
南都记者查阅民法典发现,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理此案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户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制作互动素材,将原告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该AI角色形成了原告的虚拟形象,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包含了原告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
同时,用户可以与该AI角色设定身份关系、设定任意相互称谓、通过制作素材“调教”角色,从而形成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被告对于案件的上述功能设置还涉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麻策进一步解释,假如用户在创设虚拟人物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用户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但“AI陪伴”的运营方作为产品的开发者和设计者,应当在上市前针对此类虚拟现实类产品做出适当合规性评估,同时须在收到举报投诉后,对被恶意利用的功能进行产品设计调整。
在本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具体图文由用户上传,但被告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被告不再只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被告与用户构成了共同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设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的裁判文书显示,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20余万元。
最高法认为,随着后疫情时代互联网产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虚拟化呈现的应用日益增多。本案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同时对算法应用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采写:南都记者胡耕硕 实习生杨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