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工程层层转包,工人受伤到底谁负责?

工程经过层层分包
施工时工人从楼上坠落
这种情况导致的伤残责任
到底该谁来承担?
工人?工头?还是承保公司?
是不是一听就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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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起看看今日案例
案情回顾
2019年,某公司承建了某物流中心建设项目,该公司将工程外墙保温劳务分包给史某,史某又将外墙保温部分工程分包给彭某,经层层转包后,彭某招募了苑某等人在工地上进行外墙保温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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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11月,苑某在工地工作时,身上仅佩戴安全带,未按安全操作规范使用安全绳固定,某公司所属安全员发现后,对苑某的行为给予警告。苑某表示安全绳在宿舍,使用起来太过麻烦。安全员听后忙去宿舍帮其寻找安全绳。
就在安全员去拿安全绳的时间里,苑某失足从1.8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造成腰椎骨折、胸椎骨折,后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苑某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7万余元,某公司垫付6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责任产生了争议,苑某将史某、彭某和某公司均诉至法院,他认为自己因公受伤,理应获得赔偿。被告方则认为公司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苑某受伤属自身原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在组织施工中,明知苑某施工时没有使用安全绳固定,却未阻止其施工,故该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苑某自身未能按照安全规范施工,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原告苑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公司、彭某、史某连带承担70%的责任。
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某公司提出上诉。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承担比例适当,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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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法院经审理发现,原告苑某在此次事故中由于未按照《安全操作规则》规范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本案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彭某、史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本案某公司与彭某、史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受害人自身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若因受害人自身过错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应就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发生或扩大承担责任,在法律效果上则相应地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城市的发展与建设
离不开工人们的辛勤付出
大家应在施工过程中
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范
施工单位应对工人
进行安全施工培训
配备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同时为工人购买人身伤亡意外保险
减少因意外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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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者丨李羚蔚
通讯员丨秦绪启
编 辑丨张亚茹
责任编辑丨郭丽丽